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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
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苏建函城管[2017]73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城管〔2017〕734号)
有关市、县(市)城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3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价工作和报送清扫保洁有关情况的通知》(建城环函〔2017〕14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8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组织开展2017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全省新建成投入运行半年以上且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 1 / 2
开展过等级评定但未能获得无害化等级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评定等级在B级
(含)以下的焚烧厂。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评定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主要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主要依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RISN-TG009-2010)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 三、评定方式
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采用地方自评与专家组现场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本次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自评阶段,相关市、县(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范围内有关项目的自评工作,督促各相关运营单位对照相关标准规范,认真填写自评情况表,形成自评报告。二是现场评价阶段,我厅结合各项目的自评报告,组织相关专家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分组及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 请各地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准备好参评项目的台账资料。台账资料包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城镇垃圾处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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