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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作业指导书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作业指导书
1、基本规定
1.0.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1.0.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合比设计应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2%。
1.0.3、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1.0.4、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1.0.4的规定,配制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不受表3.0.4的限制。
表1.0.4 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最大水胶比 素混凝土 0.60 0.55 0.50 ≤0.45 250 280 钢筋混凝土 280 300 320 330 预应力混凝土 300 300 1.0.5、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1.0.5-1的规定;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1.0.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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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5-1 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最大掺量(%) 矿物掺合料种类 水胶比 硅酸盐水泥 ≤0.40 粉煤灰 >0.40 ≤0.40 粒化高炉矿渣粉 >0.40 钢渣粉 磷渣粉 硅灰 - - - ≤0.40 复合掺合料 >0.40 ≤50 ≤40 ≤55 ≤30 ≤30 ≤10 ≤60 ≤45 ≤20 ≤20 ≤10 ≤50 ≤40 ≤65 ≤30 ≤55 ≤45 普通硅酸盐水泥 ≤35 注:① 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之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时,混凝土中水泥混合
材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应不大于按普通硅酸盐水泥用量20%计算混合材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
② 对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复合掺合料的最大掺量可增加5%;
③ 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任一组分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表1.0.5-2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最大掺量(%) 矿物掺合料种类 水胶比 硅酸盐水泥 ≤0.40 粉煤灰 >0.40 ≤0.40 粒化高炉矿渣粉 >0.40 钢渣粉 磷渣粉 硅灰 - - - ≤0.40 复合掺合料 >0.40 ≤40 ≤30 ≤45 ≤20 ≤20 ≤10 ≤50 ≤35 ≤10 ≤10 ≤10 ≤40 ≤25 ≤55 ≤20 ≤45 ≤35 普通硅酸盐水泥 ≤30 注:①粉煤灰应为Ⅰ级或Ⅱ级F类粉煤灰;
②在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1.0.6、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1.0.6的要求。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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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表1.0.6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环境条件 钢筋混凝土 干燥环境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潮湿而含有氯离子的环境、盐渍土环境 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 0.3 0.2 0.06 0.1 0.06 1.0 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 1.0.7、长期处于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以及盐冻环境的混凝土应掺用引气剂。引气剂掺量应根据混凝土含气量要求经试验确定;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应符合表1.0.7的规定,最大不宜超过7.0%。
表1.0.7 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mm) 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 40.0 25.0 20.0 4.5 5.0 5.5 盐冻环境 5.0 5.5 6.0 注:含气量为气体占混凝土体积的百分比。
1.0.8、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程,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不应大于3.0kg/m3,并宜掺用适量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对于矿物掺合料碱含量,粉煤灰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6,粒化高炉矿渣粉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2。 2、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
2.0.1、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fcu,0?fcu,k?1.645? (2.0.1-1)
式中,fcu,o——混凝土配制强度(MPa);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这里取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MPa);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2.当设计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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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u,0?1.15fcu,k (2.0.1-2) 2.0.2、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当具有近1个月~3个月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按下式计算:
???fi?1n2cu,i2?nmfcu (2.0.2)
n?1式中, fcu,i——第i组的试件强度(MPa);
mfcu——n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 n——试件组数,n值应大于或者等于30。
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30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值小于3.0MPa时,σ应取3.0MPa。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30且不大于C60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值小于4.0MPa时,σ应取4.0MPa。
2、当没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强度标准差σ可按2.0.2取值。
表2.0.2 标准差σ值(MPa)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C20 4.0 C25~C45 5.0 C50~ C55 6.0 σ 3、混凝土配合比计算 3.1、水胶比
3.1.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60等级时,混凝土水胶比宜按下式计算:
W/B??a?fb (3.1.1-1)
fcu,0??a??b?fb式中 ?a、?b——回归系数,取值应符合本规程5.1.2的规定;
fb——胶凝材料(水泥与矿物掺合料按使用比例混合)28d胶砂强度
(MPa),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执行;当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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