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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2018年 9月修订)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
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商品房现房买卖。商品房现房是 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商品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 和房屋所
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任何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 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 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 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
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V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 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
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 在签订合
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 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______________ 国籍:
[身份证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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