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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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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 办
第五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我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建设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拟办幼儿园章程、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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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近期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办园规模、课程计划、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校舍的安全鉴定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许可证;
(十)拟聘用工作人员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应经过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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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共同签署意见。基本条件具备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下文批复筹建。筹建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筹建期间,筹建幼儿园不得进行招生、教学等活动;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按新办幼儿园要求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经审批机关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以依法审批正式批复设立;同时,依据《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提出合理的保育教育收费意见,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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