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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遗产吗?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你两个哥哥背着你将你父亲的遗产共同占有,这是侵犯你的继承权的行为,尽管已至今过了八抻,但你当时尚不知道这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你在1998年8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改嫁的寡妇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我丈夫1995年病故,剩下我和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1997年,我同一个40多岁的单身汉结了婚。但却遭到亲属的反对,因为我再婚住用了我和前夫的两间瓦房,他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我们全家搬走。我一个农村妇女不知道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有些什么规定,我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这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阻挠、干涉。你提到因你改嫁,亲属要收回你所有的房屋,这是非常错误的,他们的这一种做法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你和你的女儿对你丈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
案例:某法院受理了一件继承案件,对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能不能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大多数同
志认为,死者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第一位,对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首先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时开始继承遗产。请问哪种意见对?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的做的话,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同时,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有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被继承人的年幼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更需要被继承人经济上的扶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
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
同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对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崔某的继父是无权继承的,崔某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崔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作法是违法的。 我母亲能继承我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案例:我外祖父母1985年先后去世,遗有六间瓦房,由舅你居住。1986年我父母离婚后,母亲带着我又回到舅父家生活,住六间房子中的两间。不久母亲因病去世,舅父即把两间房都占用了,声称房屋本来是借给我母亲住的,现在要收回。请问,房屋本是我外祖父母的,难道我母亲不能继承吗?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你父母与你舅父都是你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你外祖父母都没
有留下遗嘱由你舅父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而且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你母亲和你舅父应共同继承这六间房主,原则上每人三间。就是说,这六间房屋从你外祖父母去世起,就有三间由你母亲继承。现在你母亲已去世,那么她继承的房屋成为遗产,你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全部继承这三间房屋。你舅父把全部房屋称作是他自己的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立遗嘱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吗?
案例:我因继承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作为证据。这份遗嘱是先父生前在病中口述由他人代书的,但法院认定因立遗嘱时没有证人在场,遗嘱无效。而对方提交的遗嘱,也没有证人在场,法院却认定有效。请问法院这样认定是否有失公平?立遗嘱一定要有证人在场吗?
评析:为了确保遗嘱的可靠必,减少纠纷发生,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代书人将立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如实的记录下来而形成的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即有收录机收录下来的立遗嘱人的口授遗嘱;口头遗嘱,即公民在生命垂危或遇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交给国家公证机关进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定的遗嘱;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在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些遗(如代书遗嘱)如没有见证人在场则无效,而有此遗嘱(如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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