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继承法》案例分析
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8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 转位继承遗产纠纷案
案例:王丙,男,21岁,河北大学学生。王丁,女,19岁,河北某医专学生。刘某,女,46岁,河北某外贸公司职员。王女,女,40岁,河北某食品商场店员。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和《病理学》两本书在他去世时还未出版。1980年他去世后,其子王子和女儿王女对其它遗产进行了分割。1981年1月王子病死,
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此后,1981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和《病理学》出版,出版社送来了稿费3000元,成为王甲的遗产。王女要求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稿费,刘某及儿女提出异议,于是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评析:这是一起转位继承案例。转位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继承法,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有相似之处,但是两种是有区别的法定继承制度,二者在继承发生时间、根据、继承发生的范围、继承主体等均不相同。本案中,3000元稿费在王子去世后才成为王甲的遗产,实际上王子在王甲死亡时,已经继承了王甲的之笔遗产中的1500元稿费,只不过没有实际分割而已。王子死后,他应得到而又实际未得到的遗产1500元,就成为他的遗产了,这1500元只能由他的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王女只能继承稿费的一半。
是先按遗嘱继承遗产,还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
案例:付某死后遗留4000元钱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付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经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钱款4000元。其他哥、姐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遗产。请问,继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是先按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上例中,付某生前自愿立下遗嘱,把自己的4000元的存款留给小女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先继承,付的小女儿应得到4000元的遗产。对付遗留的其他家庭用品,由2个儿子和2个女儿按份平等继承。付的小女儿按照遗嘱继承4000元遗产后,仍然有权按法定继承其他遗产。所以,有遗嘱的,首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不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周某留两份自相矛盾的遗嘱纠纷案
案例: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他们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
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为准。但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 遗赠继承纠纷案
案例:范宁,男,30,岁,某美术学院讲师。李宁,男,31岁,某中学教师。
范宁舅父李豪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宁一起生活。范宁10岁时离开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82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样任教。1987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宁与范宁赶到,由在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李豪留下口头遗嘱:多年珍藏的10幅画赠给范宁,范宁未作任何表示。1990年,范宁想起舅父遗嘱,遂向李宁索要10幅名画。李宁不给。范宁起诉到人民法院,被驳回。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做出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