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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汇编(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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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17:54:53

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对*公司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公司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公司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禁止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与会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对重大事项应当单独做出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做出记载。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公司报告工作。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离任时,应当作离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 监事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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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本人有《公司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公司的内、外部关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所出资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出资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公司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所出资企业的经营绩效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制订*公司科学产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公司投融资、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及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和合规方式派驻财务主管,加强资金和成本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保障有关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第五十条 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不因公司组建而改变。职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 公司采用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五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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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司对公司审计、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审计的分级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公司实现的利润统一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当期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二)在剩余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按10%—20%提取“创业风险基金”、向*公司上交利润、以利润转增资本等。

(三)可供分配利润经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与有关职工以合同方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薪酬标准可根据本人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和公司的经营业绩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对为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会决定;其他职工的奖励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也可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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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职工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负责调解处理公司内部的各种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六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应予解散。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并决定解散;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八条 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二)款原因终止的,由出资人委派清算组进行歇业清算。

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原因终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撤销清算。

公司因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原因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组织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臵公司财产。

第七十一条 公司清算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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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对*公司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公司委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公司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连任。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公司法》禁止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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