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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根据制作的调查底图显示的宗地,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3.1.3.2 未制作调查底图的,应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结合土地权属调查进展,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
3.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3.2.1调查内容
3.2.1.1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3.2.1.2土地权属性质及宗地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及使用期限等。
3.2.1.3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和所在图幅等。 3.2.1.4土地用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二级类确定地类,作为土地用途。
3.2.1.5其他。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3.2.2指界
3.2.2.1一般规定
(1)批准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界线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批准文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不再指界签字,应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应现场重新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调查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宗地草图和宗地图(见附录J)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3)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权属界线两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根据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宗地草图和宗地图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3.2.2.2通知指界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3.2.2.3指界人
(1)宅基地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户主外出的,可委托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指界委托和指界结果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可按指印,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并注明按指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按照实地现状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再完善签字手续。
(2)村组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村组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并签字,加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无公章的,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代替。
(3)法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使用证明后,由个人指界。
(4)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界,代理人可包括其他共用人,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指界委托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界。
(6)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邻宗地指界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7)邻宗地为单独划宗的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且以线状地物宗地边缘为界的,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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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3.2.2.4 指界要求
(1)调查人、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权利人是个人的,签字后,应加按指印。
(2)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收集指界人身份证明。
(3)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及地籍调查表上。
(4)权利或界址有争议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调解,按照调解结果确定土地权属和界线。现场调解未果的,应在宗地草图中注明争议的位置和范围,调查记事栏内写明该争议是土地权利争议或宗地界址争议。该宗地作为争议宗地,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后,再申请登记。
注:权利争议,是指宗地的界址位置与四邻无争议,但宗地的使用归属有争议。 界址争议,是指宗地的使用归属无争议,但与四邻存在界址位置争议。 3.2.2.5 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F)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3.2.2.6 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权利有争议的宗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作为本宗地指界人签字盖章。
(3)界址有争议的土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和结合实地状况,划定争议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3.2.3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3.2.3.1 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应根据指界人指认的权属界线情况确定。 (2)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3)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宜设置界址点。 3.2.3.2 界标设置
(1)界址点应全部设置界标,界标类型和规格应符合本细则附录H。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按照3.1.2.5规定不再重新调查的界址点,已设界标损坏的,应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补设界标。
3.2.3.3 界址点号
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顺序编写界址点号;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宗地图采用此编号。 3.2.3.4界线位置
以路、沟、渠、墙栅、脊沟等为界或参照其划界的,按照界线与线状地物的关系,以内、外、中分别注记界线位置。线状地物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外”或“外××米”注记;线状地物不属于本宗地的,按照 “内”或“内××米”注记;线状地物分别属于相邻两宗地,按照“中”或者“中××米”注记。
路、沟、渠、脊沟等线状地物单独划宗,本宗地以线状地物宗地界线为界的,按照“边”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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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状地物宽度应实地丈量,并作记录。
3.2.4 界址边长
界址边长根据实测(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坐标反算获取。
3.3 宗地草图绘制
3.3.1 一般规定
(1)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2)可以利用调查底图,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3)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一般为A3、A4, 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
(4)用2H、3H铅笔绘制草图并注记,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5)经实地核实,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测制宗地草图;否则,须重新测制宗地草图。
3.3.2 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代码、坐落地址、权利人。
(2)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3)相邻宗代码、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4)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5)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6)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3.3.3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
(1)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宗地草图。
(2)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结果。
(3)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或附注。
3.4 地籍调查表填写
3.4.1根据权属调查结果,按照附录B的要求填写地籍调查表。
3.4.2根据实际权属状况,并经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确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共用宗地的,填写地籍调查表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其他内容按照要求填写。
4.地籍测量
4.1 地籍控制测量
4.1.1一般规定
(1)地籍控制网分为地籍首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2)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①四等网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5 000。②四等网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控制点通视。
(4)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4.1.2. 地籍首级控制网
以全省统一控制测量成果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D、E级GPS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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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加密
(1)在全省统一测量的D、E级GPS控制网基础上,可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二级以上的地籍平面控制网点;也可采用光电测距导线等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
采用全球定位系统测量技术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采用光电测距导线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宜布设成符合导线或导线网。
(2)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或CJJ/T73《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或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3)一、二级加密控制点密度,不得低于每个自然村2个。
(4)高程控制网点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求取,也可以采用曲面拟合或者依据全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方法求取。精度应满足四等或等外水准点的精度。
(5)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4.1.4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4.1.4.1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的方法
(1)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2)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4.1.4.2 RTK(含CORS)图根点的测量
(1)可采用RTK方法布设图根点。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2)为保证RTK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
①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②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RTK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3 000。
(3)RTK图根点测量的观测和计算等按照CH/T 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执行。 4.1.4.3图根导线测量
(1)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2。
表2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等级 一级 二级 附合导线平均边长度(km) 长(m) 1.2 0.7 120 70 测回数 DJ2 1 DJ6 2 1 测回差 (″) 18 方位角闭合差(″) ±24n ±40n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1/6000 1/4000 (2)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钉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准。
(3)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1/3。
(4)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
(5)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每条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总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2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6)图根导线可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规定进行平差计算。 (7)图根点密度以满足界址点、地物点等测量精度要求为准。 4.1.4.4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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