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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占有。 2、质权的分类
A、根据标的物为标准可以把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B、根据适用的法规可以把质权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 1)以民事程序设定的质押,按照民法设定的质押就是民事质押; (2)按照商法设定的质押就是商事质押;
(3)营业质押适用留置禁止规定,既: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不得约定到期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C、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1)占有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仅仅能占有标的物,不能使用和收益; (2)收益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不仅能占有标的物,而且能够收益;
(3)归属质权,从另一个角度反映营业质押,既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
A、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但两种动产例外:
(1)不易于留置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 (2)不能转让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 B、动产质权设立的两个要件: (1)订立质押合同; (2)交付标的物。 2、质押权的效力:
(1)质权人有对质物的留置权利,在债务人覆行债务之前质权人有权对物进行保管和处理; (2)质权人有权利孳息的收取权利;
(3)质权人对质物具有转值的权利,转值分为承诺转值和责任转值,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承认承诺转值。 三、权利质押
1、关于权利质押的标的物 A、不动产权利不得质押; B、可质押的权利: (1)债权; (2)股权; (3)知识产权;
(4)其它的权利凭证。 2、权利质押的设定
(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不仅要交付凭证,还要求质押人跟质押权人到公司就质押问题进行登记;
(2)以股份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无记名的股份质押可以直接交付,记名的股份除了交付之外,还应该背书和登记;
(3)证券质押的设定同股份质押相类似;
(4)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设定质押需要在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3、对于权利质押而言,债权的到期日和作为质押标的的到期日可能不一致。 第八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指的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该财产,并且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债务人仍不覆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处分留置物,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二、留置权的发生条件是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我们国家的《担保法》只规定了三种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
三、留置权的实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发生留置权,其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至少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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