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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1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审核原则及要素 一、开户 1.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人或境外个人名义开立。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2.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3.收购财产(非股权、非债权、非金融性资产)的有与存续期限按实际需要关协议; 核定(主要依据购买合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 同)。期限一般不超过6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个月,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延长,申请延期时,应审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查外国投资者境内拟设二、变更 立企业的筹备和资金使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用情况,如未开展筹备工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作或资金挪作他用,该账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户不得延期。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户的,应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三、注销或冻结(非正常关户) 局本级管辖为异地)开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5.该类账户只能开立一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个。 审核材料 授权范围 分局(外汇管理部)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注意事项 1.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收购境内资产与支付境内费用,不得对外支付”。 2.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账户资金收购的资产应在规定期限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前,有关资产不得用于从事出租、转售、抵押贷款等经营活动。 4.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5.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闭账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注销或冻结手续。 6.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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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验原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注销或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1.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或境外个人的名义开立。 2.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或经批准立项的投资总额的5%。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开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5.该类账户只能开立一个。 授权范围 分局(外汇管理部)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注意事项 1.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支付境内前期开办费用,不得对外支付”。 2.账户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4.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5.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闭账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注销或冻结手续。 6.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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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验原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注销或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1.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或个人的名义开立。 2.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和存续期限据实际需要核定(主要依据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外汇局批准也可延长。该账户申请延期时,应审查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资金挪作他用,该账户不得延期。 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开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5.该类账户只能开立一个。 授权范围 分局(外汇管理部)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注意事项 1.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向其他外汇账户划转或汇出境外”。 2.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4.收购境内法人或个人股权(资产)项下的外汇保证金,在需要进行履约时可经外汇局核准结汇支付或划入中方开立的投资项下其他专用外汇账户予以保留。 5.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新设、增资、参股情形)。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6.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闭账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注销或冻结手续。 8.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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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OO6年第10号) 6、《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保留出让股权等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等);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 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书面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银行出具的能反映该账户最近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注销备案 该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余额为零,自动关闭并向外汇局备案,备案时提供: 1.原开户核准件; 2.银行出具的注销该账户的证明。 审核原则及要素 1.此类账户应以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的名义开立。 2.通过有关材料审核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资产变现外汇收入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涉及账户变更的审核有关账户使用的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3.境内机构应在注册地开立此类账户,境内个人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资产变现交易发生地(境内)开立此类账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授权范围 分局(外汇管理部)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注意事项 1.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存放外汇管理法规政策允许保留的资产变现交易所得外汇收入。该账户不设最高限额,但每一笔资金入账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开立的开户及入账核准件办理相关的账户开立及资金入账手续。 2.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的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交易所得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经外汇局核准用于资本项下支出、或依据支付结汇制在境内结汇支付”。 3.开立此类账户,外汇局应在核准件备注栏注明“账户每一笔资金入账需经外汇局核准”。 4.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结汇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账户迁移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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