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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摘要:我国在不断的摸索和探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它还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中,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将建立更加细致、操作性更强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实施力度和主管部门建设,进行系统的人员培训,建立国家级示范工程。
关键词:危险废物,法律法规,管理体系。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危害特性,并以其特有的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可以延续很 长时间。一旦其危害性爆发,不仅会使人畜中毒,会引发燃烧和爆炸事故还会因无控焚烧、风扬、升华、风化而污染大气。还可以通过雨雪渗透污染土壤、地下水,由地表径流冲刷污染江河湖海,从而造成长久的、难以恢复的隐患及后果 。受到污染的环境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不仅需要较长时间,而且要耗费巨资,有的甚至无法恢复,所造成的后果有时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自80年代末期,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焦点之一。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涉及到诸如清洁生产工艺的推广、废物交换、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等一系列与管理有关的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建立一个完整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体系,比单纯的技术开发研究更为重要。
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发生了由于食用受排人海中的含汞工业废水污染的鱼类而导致多人死亡的事件,促使日本成为首先对危险废物 实行全面控制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发生了多起严重的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引起了美国人民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美国国会的高度重视,并于1970年成立了美国环保局 ,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骤。正是由于严重的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管理也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危险废物产生和流通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长。我国危险废物具有产生源数量多、分布广泛和产生量相对集中的特点 。我国危险废物分布于各行各业 ,从工业生产到居民生活,从科学研究到教学场所,都有危险废物产生。我国危险废物种类多,危险废物名录中的47类危险废物我国都有产生,全国各省、市均有危险废物产生。但在各地区和城市之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有较大差别,没有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产生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全部47类危险废物。另外,“洋垃圾” 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虽然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重视“洋垃圾”问题,并从法律、法规层面和政府环境管
理中对境外废弃物加以控制,但“洋垃圾”问题仍得不到根本解决,仍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重要问题。
与废水、废气管理相比,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直到1985年,国家环保局才在污控司内成立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管理处,开始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 管理工作。而且,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缺少一系列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使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缺乏可操作性,给危险废物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但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展较快,在危险废物的界定和鉴别方面,基本使用国际标准;在管理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建设、进出口废物管理等方面,已形成基本的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技术研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也有很大进展。随着管理的加强、体制的健全、研究的深入、相关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将进一步走向专业化和法制化轨道。
以下便是我国在不断的摸索和探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它还在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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