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人员调出、辞退、除名
(一)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工作调动或退休移交的,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人事部门、计生办互相建卡、撤卡,移交《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附件4),通知属地人口计生办。
(二)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调入外资、私营企业的,离职、辞职、除名、开除的,所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该调离人员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并向其配偶单位发出计划生育关系移交通知书(附件5)。 (三)单位向街镇人口计生办移交计生信息资料包括以下材料:单位给该调出人员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的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函(附件6),说明该人员离开单位的时间和原因;《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附件4);调出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收到单位移交的信息资料后,应填写《计划生育信息资料移交回执》(附件6)交回单位。
(四)移交已婚女职工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时,可在以下两种形式中选择:
单位计生办带齐该女职工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并带女职工本人到街镇人口计生办进行B超检查,证实无孕的,计划生育管理即日起交由街镇人口计生办负责;未能带女职工到街镇人口计生办见面并妇检的,则仍按上述(一)-(四)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单位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离职人员属男性或未婚人员的,单位向街镇人口计生办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时,不须带本人到街镇人口计生办见面,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五)离职人员属集体户口的,单位应及时向集体户口户籍所在街镇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六)离职人员离开单位后下落不明,单位可将情况书面通报户籍街镇人口计生办,并同时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从移交之日起负责10个月。
(七)在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未移交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离开单位10个月之内政策外生育,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超过规定时间移交的,在单位负责期内发生政策外生育,当年该单位考核“不达标”;
未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单位退休(含内退)人员的管理,计生、人事、退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见面和随访制度,将退休人员纳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在职人员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六、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符合本单位职工需求的各种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政策、国家法规、政府规章、人口理论、基本国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的需求,结合各自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宣传阵地建设,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人员集中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的宣传牌、宣传栏等,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第三十三条 做好人口计生宣传品的发放工作,单位应针对不同特点,及时把宣传资料送到育龄群众手上,人流密集场所应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
七、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依托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生育一个子女后3-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在生育后3-6个月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指导、个人自愿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督促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附件7)
第三十七条 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见面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附件8)制度,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 做好国家免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指导工作,方便育龄群众领取所需药具,并做好随访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保证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按规定支付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八、孕情调查
第四十条 单位除对本单位职工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外,还应对男职工的配偶定期进行孕情调查,并将孕情调查情况归入男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并长期保存,列入移交。
第四十一条 对男职工的配偶进行定期孕情调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由男职工单位发出《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附件9)到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街镇人口计生办在收到单位的调查函后,应及时准确回复。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经街镇人口计生办转居委会回复的,街镇人口计生办应确认并加盖印章,未经确认盖章单位应跟踪落实,未落实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可在新职工入单位时发出《计划生育情况联系函》至配偶单位,了解其配偶计划生育情况,取得其配偶单位的复函,之后可不定期进行发函调查。
男职工配偶属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无业的,除向工作单位定期调查其配偶孕育情况外,还必须向户籍所在地街镇定期发函调查。
九、统计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统计要求,真实反映单位人口计生情况。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该推广使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应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熟悉人口计生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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