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聘任
岗位设置与人事聘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 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 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 用)劳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 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解聘、 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章 岗位编制及定员定编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岗位设置要 根据系列归流的精神,严格控制公司岗位的设置数量、层次及等级。各部门、 子公司要本着因事设岗、按岗择人的设岗原则,根据各类工作的性质、责大 小、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工资总额和公司确定的 岗位设置数额比例内设置或增补岗位。岗位设置后,要写出设岗方案的专题 报告,高、中层岗位经总公司行政综合部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基层岗 位由各子公司审核批准并报总公司行政综合部备案。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缩减编制、合并或职能转变的部门和子公司,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按照总公司规定的设岗比例重新核定岗位数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撤消的部门其岗位随之撤消。
第七条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行政综合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章 岗位的聘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 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及下属公司 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 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综合部聘任;下属公司所聘人员 应报行政综合部备案。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行政综合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 政综合部进行招聘。
第十五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部门必须提请“雇用员工申请报告” 和“员工简历资料”,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行政综合部 备案审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1~2月。
第十六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 知识等培训由行政综合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行政综合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 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拟定的80%发给。
第十七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 的意见,经行政综合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 聘(雇)用合同;鉴定不合格者应辞退、延长试用期或退回原单位。
第十八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 部备案。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与社会职称管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由公司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凡人事档案在公司,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专业技术职称领导小组。依据企业规模确定领导小组人数为5~7人。同时设置初评审组织负责相应等级(或以下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步评审工作,即对通过推荐的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初步审定和表决。
第五条 每届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如发现不适合担任成员的人员可随时报批更换。 第六条 职称管理工作具体由行政综合部承办。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侯选资格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 第八条 对需要职称的岗位,鼓励或要求具有职称资格。
第九条 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离制度。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一个依据,不一定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条 公司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能力,自主参加社会职称资格考试,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