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川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册说明
一、本定额所使用土壤分类见表1。
表1 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一、二类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土 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直接铲挖满载者 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三类土 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但不能满载者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四类土
二、本定额所使用岩石分类见表2。
表2 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极软岩 2.各种半成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软质软岩 岩 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开挖方法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较软岩 用爆破法开挖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1.微风化的坚硬岩; 硬质岩 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坚硬岩 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岩、石英砂岩、用爆破法开挖 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三、本定额木材分类: 一类:红松、杉木。
二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
三类: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槐木、黄菠萝、椿木。
四类:柞木(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
四、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七、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按干混砂浆编制的,干混砂浆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干混砂浆价差进行调整。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加”定额项目执行。
十一、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十二、本册未编制的构筑物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石方爆破工程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
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