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2009]59号案例分析
得税法》及其条例关于交易行为适用税收规则的例外情形。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贯穿着一根红线,即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税制要求,资产在不同的法人之间流转,资产的隐含增值原则上要得到实现。其含义有三,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主要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因此其隐含的增值,不必得到实现,即:不用视同销售,改变了过去财税[1996]79号文件的规定。 (2)59号文件是法人所得税制度的例外规定。 如果是以大额资产重组,基本上是全部资产的流转,实质是资本运作,对实体生产经营并无影响。处于税收中性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立场,59号文件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特殊税务处理,即:递延纳税。
59号文件原文 一、本通知所第二条 本办法所重组业务是指6类重组,4号公告4号公告原文 解读 称企业重组,称企业重组业务,本条无实际意义,是文件的概念解释,是指企业在是指《通知》第一以便行文。 日常经营活条所规定的企业法本条解释了企业重组在59号文件动以外发生律形式改变、债务中的特殊概念,59号文件定义的重组,的法律结构重组、股权收购、是本通知所称的企业重组,同会计意义或经济结构资产收购、合并、上的重组,以及国资委所说的重组业务重大改变的分立等各类重组。 交易,包括企 业法律形式 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第三条 企业发生本条依然是概念解释。 各类重组业务,其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实际上是不同。国资委经常主导所谓无偿划转的重组,税收上不予认可。即 必须是法律结构(分立、合并、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或经济结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债务重组)重大改变的交易。 当事各方,按重组同标的企业股东打交道,所以当事各方类型,分别指以下要求是有标的企业的股东;而资产收购企业: (一)债务重是同标的企业本身打交道,因此当事各方不用有对方股东。 债务重组和资产收购,不涉及股东组中当事各方,指层面,因此当事各方为两方;而股权收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涉及股东层面,当事各方为三方。 (一)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购中当事各方,指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经济意义上的收购方、转让方及合并”,或者叫“资本扩张”。 被收购企业。 例如,A公司想要合并B公司的子公司B1公司,可以采取三个办法,第 (三)资产收一,直接和B1公司的管理当局打交道,购中当事各方,指将其实质性经营资产购买过来,B1公司转让方、受让方。 不解散,但是不再有实质性经营;第二,和B1公司的股东打交道,购买其持有 (四)合并中B1公司的股权,此时称之为“控股合当事各方,指合并并”,B1公司依然存续,并且有实质性企业、被合并企业经营,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第三,和及各方股东。 B1公司的股东打交道,购买B1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B1公司解散, (五)分立中B1公司的资产纳入A公司,或者是新设当事各方,指分立的公司。 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因此,重组形式不同,其当事各方也不尽相同; (二)投资、分立,本质上都是资本的收缩。 只是,投资是分立出自己的子公司,而分立这是分立出兄弟公司,本质上并没有不同,只是由于经营架构的需要不同而已。 (一)企业 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因为合并、分立也会引起注册名称、住所、企业组织形式等的改变,但是59号文件中的“法律形式改变”是除了其他重组类型涉及到的情况。 法律形式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一,企业由法人企业改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由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变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企业注册地址由境内改变为国外,即:改变了税收管辖权;第三,由高税率地区迁移到低税率地区。 在美国还有一种情况下,要进行清算处理,即:由核定征收(s型)企业改变为查账(c型)征收企业,或者由查账(c型)征收企业改变为核定(s型)征收企业。 (二)债务 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59号文件定义的债务重组,其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让步事项,如果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而是了为了避税的目的进行的债务重组,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只有有让步才是债务重组,用非货币性资产偿债,如果没有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 例如:A企业负债1000万元,用价值1000万元的存货偿债,由于没有让步条款,因此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只是属于一般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反之,如果用价值600万的存货偿债,则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 (三)股权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4号公告中的股权收购是指大额股权交易,要达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程度。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股权收购,实际上是以股权作为资产来投资或换股的行为。 59号文件的股权收购同一般小量收购股权不同,是指达到对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但需要注意,即使通过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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