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竞争法经典案例精解
丹麦和比利时等国家的品牌香蕉“Chiquita”的销售价格定为8元/斤(按4元/斤就可以在德国、丹麦和比利时等国家获利)。在德国、丹麦和比利时等国家的市场上,没有商标的香蕉价格为5元;而从质量和广告费用等各个方面考虑,“Chiquita”的销售价格应当是6元。而且,“Chiquita”的销售价格比其他品牌香蕉的销售价格还高。
联合商标公司销售的香蕉在欧盟的香蕉市场中占40%的市场份额,欧共体委员会的裁决认为联合商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而联合商标公司则认为,应该在整个水果市场中确定其香蕉的市场份额,因为香蕉和其他水果之间是可替代的,其在欧盟市场中的份额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向欧共体法院提出申诉。欧共体法院认可了委员会的裁决,认为香蕉可构成独立的市场。
问题:
1、 联合商标公司的行为的性质? 2、 反对这种行为的经济学原理?
3、 联合商标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 根据欧共体法院的观点说明相关产品市场的概念、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应考虑的因素。
(九)差别对待
1976年,霍夫曼—拉罗赫公司采用信任折扣的方式,给予交易对手价格折扣,这不是根据对方的购买数量,而是因为他们从拉罗赫公司购买其全部的维他命产品。拉罗赫公司还要求客户订立附加条件的合同。根据这些合同,买方有义务仅从拉罗赫公司购买维他命产品,不在拉罗赫公司购买其全部维他命的客户得不到该公司的优惠,或仅能得到很少的优惠。经查,拉罗赫公司在欧共体的许多维他命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问题:
1、 拉罗赫公司的行为的性质?
2、 拉罗赫公司的行为可能对哪个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3、 反对这种行为的经济学原理?
5、 拉罗赫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案情介绍:根据比利时的法律,国有电信垄断企业RTT不仅有着建立和经营电信网络的特权,而且还享有制订电信设备技术标准的特
权。因此,事实上只有RTT提供或经其批准使用的电信设备才能与电信网络连接。欧洲电信终端设备市场例如电话机、电报机、传真机以及其他自动化通讯设备器材市场是竞争和开放的市场。RTT在与消费者订立电话服务合同的时候,强迫对方购买其指定的某些电信终端设备。
问题:
1、 RTT的行为的性质?
2、 认定RTT的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3、 RTT的行为可能对哪个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4、 反对这种行为的经济学原理? 5、RTT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十一)限制竞争协议
案情介绍:1967年8月,德国、瑞士、英国等国家生产染料的大企业在瑞士巴塞尔聚会,聚会目的是交换生产经验和市场信息。瑞士G公司向与会者通告说,从1967年10月16日起,它们的产品价格将提高8%。其他公司也表态说考虑涨价问题。在以后的几周内,这些公司先后公告其染料价格从1967年10月16日起上涨8%。因为这些企业在德国的染料市场上共同占有80%的市场份额,而且它们是从相同时间起和以相同幅度进行涨价,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定它们之间存在着秘密的价格协议,依据《反限制竞争法》向这些企业征收罚款。被罚款的企业不服,向德国联邦法院提出申诉。联邦法院驳回了联邦卡特尔局的裁决。联邦卡特尔局不同意联邦法院的判决,此案便交给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认可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裁决。被告企业不服,向欧共体法院提出申诉。由于这些企业在1964年至1967年期间,曾三次统一地大幅度涨价,欧共体法院认可了委员会的裁决,并且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对这些企业征收了数目很大的罚款。
问题:
1、 这些企业的行为的性质?
2、 这些企业的行为的概念、消极影响? 3、 认定这些企业的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4、 处理这种行为依据的原则?
5、 这些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十二)限制竞争协议
案情介绍:2000年10月,欧共体初审法院对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做出了征收9000万欧元罚款的判决,其原因是大众汽车公司在其选择性的销售协议中存在着禁止出口的规定。大众汽车公司向意大利出口汽车是通过其全资子公司Autogerma经营的。在1992年和1993年期间,因为意大利的里拉与德国的马克相比汇率大大下降,而大众和奥迪汽车在意大利的价格却没有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人和奥地利人就从意大利购买大众的汽车,因为这比他们在本国购买便宜得多。然而,大众汽车公司在意大利的销售商却拒绝向德国和奥地利的消费者销售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人和奥地利人便在1995年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委员会的调查,大众汽车公司与意大利销售商的销售协议中不仅有禁止出口的规定,而且协议中还规定,意大利销售商如果在其合同地域内销售大众汽车,可以获得最高额为15%的特殊报酬;如果在其合同地域之外销售大众汽车,则不能得到这个报酬。
问题:
1、 该限制竞争协议的性质?
2、 该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得到豁免吗?
3、 如果认定该限制竞争协议为违法,应依据什么原则?
(十三)企业合并
案情介绍:Genor有限公司是南非国民人寿保险公司和雷姆博兰特集团公司的子公司。Lonrho上市有限公司是一家英国企业,经营活动领域有矿山、金属加工、宾馆、农业以及商业等等。它们决定将Genor公司的子公司Implats和Lonrho的子公司LPD组成一个由它们共同管理的合营企业,由此合并它们的白金生产活动。Implats在南非的一个世界最大的白金矿区拥有矿井和采矿权。LPD的下属公司也在这个矿区拥有矿井。根据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第1条第3款的规定,这个合并是一个具有共同体影响的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1996年初向欧共体委员会进行了申报。
这个合并是世界上第2号和第3号最大白金生产企业的合并,它们在世界白金市场共同占有28%的市场份额。世界最大白金生产企业Amplats是南非英美公司(AAC)的子公司,在这个市场上占有35%的市场份额。委员会认为,如果Implats和LPD合并,世界白金市场就成为由Amplats和Implats组成的双寡头垄断结构,它们将共同占据大约70%的市场份额,而且这个份额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鉴于这个合并已经在南非实施,委员会便准备发布拆散合并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Lonrho被迫承诺:1、将从Implats取得的股份有24.98%降为9.99%;2、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取得的其余股份出售给第三方企业。委员会对上述承诺满意,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合并不会损害共同体的利益,便在1997年4月做出了有条件批准合并的决定。
问题:
1、 该合并的性质?
2、 委员会的做法的经济学原理?
3、 按照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可以干预这个合并吗? 4、 干预这个合并的原则?
(十四)企业合并
2000年初,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服务公司----美国在线公司和世界上最大的传媒公司----时代华纳公司宣布合并。合并后的-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将成为融媒体、娱乐和通讯为一体的世界巨头,公司市值为35000亿美元,年销售额为300亿美元。
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合并是美国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合并案,合并金额高达1660亿美元。然而该合并基本上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合并,而是垂直合并,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并实现有时互补:时代华纳可以借助美国在线的互联网络完成“数字革命”,为自己的音乐、出版和影视业产品走向消费大众开辟新的途径;而美国在线公司可以借助时代华纳的有线电视网络缆线,提高美国在线的上网服务能力。这项合并的受惠者也包括消费者,因为美国在线公司的用户可以很方便地在AOL网站上购买华纳公司的杂志、唱片、画报等信息和娱乐产品,也可以通过在线上网欣赏CNN电视和电影。
在美国的网络市场上,除了美国在线公司外,还有许多其他知名企业,例如雅虎公司、迪斯尼公司、亚马逊上网销售公司、等等。特别是雅虎公司,在网络服务市场有着很强的竞争力。微软公司也是美国网络业一个强有力的竞争者。除上述大公司外,美国网络业还有许许多多不知名的中小企业。
问题:
1、 该合并的性质?
2、 为什么美国司法部会批准该合并? 3、 批准该合并依据的原则?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