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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三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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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8 7:44:20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三章5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述

我国刑法理论上主张,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才构成犯罪,即不仅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要主观上有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方负刑事责任,因此主观上的罪过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此外,还要研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全面地考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是十分重要的。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一方面,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另一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地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是同一的,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具备这种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与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则不应认为其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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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所认识,其对行为性质等其他客观事实情况的明知也才具有了刑法意义。

此外,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还可能包括对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据。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两者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所不同。据此,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出来:

一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虽然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

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或者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实际上仍然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实质上都是缺乏认识的。如果真正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行为人是不会决意实施其行为的。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行为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意识。

(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

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这种无认识的表现就是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未能认识,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预见义务是指法律、职务、业务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所赋予的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时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预见能力是指在行为当时的条件下,根据行为人情况,行为人有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

2、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所预见,是构成这种过失的认识因素。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身条件或客观有利因素。因此,在主观意志上,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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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三章5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述 我国刑法理论上主张,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才构成犯罪,即不仅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要主观上有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方负刑事责任,因此主观上的罪过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此外,还要研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全面地考查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是十分重要的。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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