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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时间。弗雷德里克:……我认为我们实在无法弄清到底发生过什么,因为只有安自己才知道事情的真像,而如果确实发生过什么,要让安说出来也实在是太困难了。我这么说并非想要表现出无礼或有什么其他用意,我只是想知道调查需要花多长时间。劳里亚:是这样,像我之前所说的,对于这些伤痕我们能做的是,根据其是新伤还是已经开始愈合的旧伤来判断伤痕产生的时间。你知道,因为医生、法医学家和病理学家都会来研究这些东西的……弗雷德里克:好吧。劳里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淤伤是在最近24小时内造成的,你对此作何解释?而且,如果有人怀疑这些伤痕是你造成的,你觉得他们为什么会怀疑你?弗雷德里克:嗯,除了我还有别人在那里。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怀疑我。 ……劳里亚:你怀疑还有谁会这么干?弗雷德里克:不,我不知道。这正是我要说的,有好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敢相信她受伤了,正如我所说的,我们要是听见动静就好了,你知道……劳里亚:在昨晚房子里的所有人或来过的人中,告诉我你能保证绝对不会伤害安?玛莉的人。弗雷德里克:……我知道约翰(John)是不会这么做的。布雷恩(Brian)也不会。劳里亚:谁能为你担保?弗雷德里克:嗯,也许约翰可以吧。但我不可能去伤害她,我不需要有人为我担保,嗯,我相信医生说的话以及造成淤伤的原因,医生说的话我都相信。警察开始编制一个关于失控情况的主题——弗雷德里克并未预谋进行虐待,她只是一直没有清楚意识到她的行为已经就是虐待。不过弗雷德里克不喜欢这个主题。她问警察为何不肯相信她说的话。于是劳里亚将主题改变为“一瞬间”的失控,在那一刹那,弗雷德里克伤害了安?玛莉。他认为,安?玛莉的淤伤明显不是跌倒造成的。淤伤的造成另有其人,也许正是因为凶手在一刹那间失去理智。这回弗雷德里克开始倾听,明显在坚持“一瞬”这一限定条件。劳里亚又进一步地发展了主
题,加入了安?玛莉难缠的性格以及照顾她的难度——责备受害者,弗雷德里克之前就已经显示出了这种倾向。她开始点头,而劳里亚则已准备好了选择。他告诉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暗含的两个极端已经呼之欲出:一个冷血、恶毒、向蹒跚学步的孩子伸出魔爪的母亲,和一个在照顾难伺候的孩子时瞬间失去自制能力的母亲。这种方法见效了。据劳里亚的陈述,在两天的审讯中,弗雷德里克从未问起过安?玛莉的状况。“当审讯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向她提到了这一点。她尽力想让我相信,已经数次询问过安?玛莉的伤势。然后她问我孩子的最新情况。我告诉她安?玛莉已经脑死亡,恐怕救不活了。”弗雷德里克说道:“哦,上帝啊。我要变成杀人凶手了。”于是我又花了45分钟,运用各种主题试图从她口中得到更多信息。在几次试图否认知道任何详情或曾有过导致安?玛莉受伤的行为后,她承认了自己曾摇晃过安。在承认摇晃过安之后,弗雷德里克崩溃了,她哭了起来。她说:“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安?玛莉最终不治身亡,尼科勒?米歇尔?弗雷德里克因一级谋杀重罪受审。她被认定有罪,被判处终生监禁,并且不得假释。确保在审判时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使其为所犯罪行付出应有代价的最好方法就是让她招供。问题在于,尽管供词在法庭上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用它证明嫌疑人有罪并不可靠。这是围绕警方审讯战术的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审讯的争议审讯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任何时候,只要一名执法人员带着一位平民走入房间并关上房门,人们便会问房间中到底会发生什么。在任何时候,只要警察带着一份供词离开房间,更多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招供是被强迫的吗?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犯的权利? 但真正更大的问题可能是下面这个:警方的审讯过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该如何设计审讯程序,
才能使嫌犯自愿坦白招供?关于警方审讯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辩论一直在继续,并且其中有几个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首先,审讯是一个假定有罪的过程。其目标是使嫌犯招供。审讯一旦开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过程中就会不自觉地忽略一切可证明其无罪的证据。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现象——人们通常会“过滤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观点的证据。审讯旨在让嫌犯极度紧张,因此嫌犯会由于承受压力而表现出一些信号(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会认为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证明,但这些信号有可能只是一个无辜者在被冠上莫须有罪名时的一种紧张表现。还存在一种潜在强迫的问题。尽管警察没有明确表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他们可能会在措辞和语调中暗示出类似的承诺和威胁。比如,当警察劳里亚告诉尼科勒?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时,弗雷德里克可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如果认罪,但是只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这样做,后果就会比保持沉默要轻。一般来说,围绕警方审讯的对许多**问题的都与一个事实有关,那就是心理审讯技巧和**技巧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
审讯者不经嫌犯同意便试图影响嫌犯,人们认为如此使用心理战术是不道德的。在**过程中用来使**对象感到不适、混乱和不安全的技巧,都与审讯中使用的技巧类似:
●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
●不允许嫌犯说话
●使用恰恰相反的两种选择
●把招供作为摆脱审讯的手段 嫌犯经受的压力越大,他能够进行审慎、独立思考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更加容易受他人建议的影响。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这一点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他可能缺乏对精神控制策略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如果审讯过程的设计目的在于造成被审者产生非常巨大的压力,以至于使其为了逃离这种局面而招供;那么这一过程得到的很可能会是假供词。研究者估计,美国每年会出现65到300起假供词事件。下面是调查人员披露的几例假供词事件: 1973年彼得?赖利(Peter Reilly)一案当彼得?赖利的妈妈被发现在家中遇害时,他只有18岁。经过康涅狄格警方八小时的审讯后,他终于供认是自己残忍杀害了母亲。根据他的供词,陪审团判定他犯有一级谋杀罪。后来,直到有新证据表明罪犯另有其人,法官才将其释放。这时他已在狱中服刑三年。1982年小厄尔?华盛顿一案小厄尔?华盛顿是一个IQ只有69、被心理学家描述为“轻度智障”的人。在接受审讯后,他承认自己*杀了一名19岁少女。仅凭供述,他就被判有罪并在监狱中度过了18年,其中有一半的时间都是在死囚区。在原定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弗吉尼亚州的州长将其赦免,因为DNA证据显示,真正的罪犯是另外一名男子。1989年“中心公园五人团伙”一案在长达20多小时的审讯后,五个十几岁的少年 ——14岁的雷蒙德?桑塔纳(Raymond Santana),16岁的哈雷?怀斯(Kharey Wise),16岁的安特罗恩?麦克卡里(Antron McCray),14岁的凯文?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和15岁的优素福?萨拉姆(Yusef Salaam)——承认强*并殴打了一名在纽约市中心公园慢跑的女人。在真凶于2001年认罪前,他们已在狱中被监禁了6到12年(五人中有四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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