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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爆破作业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案
某县要修一条县级公路,郭某通过关系承包了一段10公里的工程。随后,郭某将其转包给张某,张某又将其分为三段,分别承包给于某、范某和林某。林某承包的路段由于开山架桥的地方较多,因此雇用了较多的施工人员。为了尽量减少开支,林某明知刘某之子刘甲、刘乙、刘丙无爆破员作业证书,仍以每天11元的报酬雇用,并要求刘甲既要完成其自己的爆破任
务,还要管理好其两个弟弟的爆破作业和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为此,林某每天多给刘甲3元。
由于刘甲等人均是当地农民,根本不了解爆破的安全操作规程,在爆破过程中仅仅根据常识进行判断。同时,林某也没有制定或要求刘甲制定安全措施。因此,爆破施工中,经常发生一些小事故。但林某对之不以为然,直至在一次爆破作业中,
刘甲因操作失误,造成2人死亡,多人重伤。
分析事故原因及责任。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安全作业资格以及违章作业等原因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5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本案中,正是由于施工者没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关操作资格、违章作业,结果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实践表明,发生爆破事故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血的教训要求我们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此案中,林某应当派专人负责爆破现场的
安全管理,但其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而是让刘甲兼任安全管理员。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要求爆破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爆破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但是林某既没有做到这一点,也无视多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另外,林某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工程承包的规定。根据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中,林
某与刘氏兄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 -
1、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3、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4、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5、把好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
(2)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3)塑胶炸药较大破损的禁止使用。
6、装药前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根据地质情况和炮孔深度、孔距、孔径确定装药量;装药时使用木制炮棍,当炮孔出现堵塞时使用木制杆处理;雷管要轻轻推入炸药内,严禁转动插入。
7、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8、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危险区边界距爆破点距离不小于300m),并设置明显的岗哨。
9、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的听到和看到(必须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施工队组织警戒人员清除警戒范围内的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不准任何人员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0、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发现后必须及时处理。每次爆破后爆破员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盲炮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必须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打平行眼装药引爆,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 11、雷雨天气禁止爆破。
井下爆破作业中有关安全事项
一、非煤矿山爆破作业中的几种事故:(1)拒爆 (2)早爆 (3)自爆(4)迟爆 二、非煤矿山爆破产生的有害效应:(1)爆破地震效应 (2)爆破飞石 (3)爆破冲击波 (4)爆破有害气体
三、爆破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1)放炮后过早进入工作面 (2)盲炮处理不当或打残眼 (3)炸药运输过程中强烈震动或摩擦 (4)装药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5)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 (6)警戒不到位,信号不完善,安全距离不够 (7)爆破器材质量不良,点火迟缓,拖延点炮时间 (8)非爆破专业人员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违章; (9)使用爆破性能不明的材料 (10)炸药库管理不严等
四、易发生爆破事故的场所:(1)炸药库 (2)运送炸药的巷道 (3)运送矿岩的巷道 (4)爆破作业工作面 (5)爆破作业的采场 (6)爆破后的工作面 (7)爆破后的采场 (8)爆破器材加工地等。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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