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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护社会正义,树立社会风气,得到政府或他人表彰。 7.为公司赢得社会荣誉,影响显著。
8.对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 9.公司认可的其他较大功绩。 四、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1年内获记功三次(第三次可予以记大功奖励)。 2.检举危害公司行为,事情查明属实。
3.对于防止火灾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功绩。 4.奋勇抢救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司利益。
5.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能打开新局面,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员工拥护,上级肯定。
6.维护公司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害。 7.公司认可的其他重大功绩。
五、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予以特殊贡献奖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员工表率。 3.一年内记大功2次。 4.公司认可的其他重大功绩。 第四十七条 惩罚类型与措施 一、公司行政惩罚分为以下六种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可并处500元(含)以下经济处罚]。 3.记过 [可并处1000元(含)以下经济处罚]。
4.记大过[降薪一级,可并处2000元(含)以下经济处罚]。 5.降级[降薪二级及以上,可并处2000元(含)以上经济处罚]。 6.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月奖金)。 二、有以下行为过失者,初犯予以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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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佩戴工牌,仪容、仪表不符合公司标准。
2.在公司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出言不逊。
3.在公司墙壁、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工服、工牌、办公桌椅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处乱写乱涂乱画。
4.随意丢弃垃圾、损伤树木及其他影响公司环境的行为。 5.用水后不关水阀等浪费水资源行为。 6.不在指定的地点吸烟。
7.非工作需要上班时间私自串岗、闲聊,非工作需要上班时间看书报及其他刊物。
8.非工作需要上班时间长时间拔打或接听私人电话或发信息(单次超过10分钟)。
9.非工作原因酒后上班,非工作需要上班时间在任何地点饮酒。 10.未经批准私自携带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办公地点。 11.未经许可私自带公司外人员进入公司逗留。 12.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2次。 13.消极怠工、工作后进。
14.未经许可非上班时间擅自进入仓库,以及规定的其它任何时间不得擅自进入的地方。
15.对公司客人不礼貌。 16.在休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
17.擅自将工牌、工衣等工作标识借与他人使用。
18.女员工穿着过于低胸、露脐、超短裙等服装上班,男员工穿着背心、短裤、露脚趾的拖鞋、凉鞋等上班。
19.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
20.损坏办公电脑、办公桌、电话等其它办公用品。
21.未按公司的流程操作,导致工作失误,暂未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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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公共场合或公司范围内展示淫秽或暴力的图书、资料、影像、道具。
三、有以下行为过失或一个月内第二次被口头警告者,予以书面警告
1.破坏同事之间的团结和拨弄是非(未造成严重后果)。 2.工作上不服从上级安排和调配。
3.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或私自换班、换岗。
4.非本职工作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车辆,动用原辅材料、产成品等公司财产。
5.未经公司批准,私配办公钥匙。
6.非工作需要工作期间私自听歌(使用耳机等)、看碟、玩游戏、上网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7.上班打卡后或在上班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就餐、购物、私自会客、回宿舍、办私事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8.工作推诿、失职,被相关部门人员投诉,经取证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未经许可私自带公司外人员进入公司参观。 10.利用职权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
11.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损坏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情节不严重)。 12.从窗口向外倒水、抛物等危害他人或公司安全。 13.未经许可随意翻阅公司或他人文件(未造成严重后果)。 14.对同事或下属态度粗暴。
15.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和培训。
16.一个月内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会议和培训迟到或早退2次以上。
17.高声叫骂、喧哗、无理取闹、拉扯且造成不良后果。 18.长时间离开办公室,不关闭电灯、电扇、空调、电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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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等电器、电子设备和机器设备电源,以及不锁门窗(工作特殊要求除外),造成资源浪费或安全隐患(每次并处100元经济处罚)。
19.在公司范围内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煮煲水或食物,导致安全隐患。
20.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司电脑拷贝各种资料作非公司工作之用。
21.擅自给公司电脑加装硬件或外设。 22.管理人员未按公司要求履行职责。 23.因管理不善,下属有记过的行为。 24.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 25.无故旷工半天的。
26.泄露个人薪酬,或谈论、打听、收集他人薪酬。 27.对员工有推搡等较为轻微肢体冲突的行为。 28.上班时间睡觉。
29.擅离工作岗位超过1小时。
30.未经公司许可,携带国家界定的易燃易爆品或管制刀具上班。 31.其它应予以书面警告的违纪行为。
四、有以下行为过失或六个月内第二次被书面警告者,予以记过处分
1.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或私自换班、换岗,且给公司造成损失。
2.不遵守公司制度,没有真凭实据道听途说、无事生非、乱投诉、乱举报、故意搬弄是非、造谣、扰乱人际关系及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3.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小时。
4.非本职工作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车辆,动用原辅材料、产成品等公司财产,且给公司造成损失。
5.因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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