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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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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稿

保险“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胡适

? 就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美国一位法官曾说过:恐怕没有任何现代商业会像保险那样

直接影响着如此众多人们的人生旅途。保险触及几乎每一个美国人的住所、家庭、

职业或生意。

? “关于风险和责任的问题在法律中无处不在……。虽然这些问题是如此的重要和复

杂,其最终答案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如此的关键,但学术界对保险法却依然缺乏

系统的研究,这真是让人十分诧异。” ——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院长麦吉尔教授

导言:危险、保险与可保危险

一、危险的客观存在与人们处理危险的方式 二、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与保险转移危险的方式 三、保险转移危险的范围——可保危险 四、道德危险与追溯危险的处置方法

一、危险的客观存在与人们处理危险的方式 (一)危险的客观存在 (二)危险的处理方式 1.危险回避 2.危险控制 3.危险自留 4.危险集合 5.危险中和 6.危险转移

二、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与保险转移危险的方式 (一)人类需要保险的原因 (二)保险转移危险的具体方式

三、保险转移的危险的范围——可保危险 (一)可保危险的含义 (二)可保危险的条件 1.纯粹性 2.不确定性 3.意外性 4.未来性 5.同质性

四、道德危险与追溯危险的处置方法 (一)道德危险及其处理方法 1.危险的构成要素

2.道德危险的产生原因 3.道德危险的法律后果 ( 二)追溯保险及其处理方法

第一章 保险的含义与分类

一、保险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 保险的定义

2. 保险与社会保险 3. 保险与储蓄

4. 保险与赌博 5. 保险与保证

二、保险的分类

1.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损害保险、定额保险和第三领域险)

1.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 原保险和再保险

3.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4. 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

(一)保险的定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的定义

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与社会保险

(1)运作基础不同——自愿与强制

(2)保险活动的运作方式不同——合同与立法

(3)保险机构的性质不同——商事公司与国家机关 (4)实现的目的不同——营利与社会保障

(5)保险的具体类别与赔付标准不同——类别、标准差异与统一 3、保险与储蓄

1)实施的方法不同——互助与自助

2)给付与反给付的前提条件不同——个别给付与反给付的不对等与对等 3)目的不同——风险防范的单一化与储蓄的多元化目的

4)遵循的原则不同—— “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但退保通常要扣除管理费、手续费

5)特殊的精算方法的采用与否 4、保险与赌博 相同点:

1)给付和反给付个别的不对等 2)都是射幸行为

3)从无差别到有差别(16世纪) 不同点: 1)法律上的态度

2)道德上的态度

3)目的和作用不同

4)是否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5)保险的危险都是客观存在的,赌博的危险都是参与者自找的。 6)是否有获利的可能 5、保险与保证

(1)独立的主合同与附属的从合同的关系

(2)义务的性质与追偿权的有无(财险中的第三人责任) (3)是否有代为履行义务的约定

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

(1)承担代为清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不同 (2)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 (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问题:保险与保证能否相互替代?

(二)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 1、财产保险 ? 2、人身保险

1)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 (2)终身死亡保险 (终身寿险) 2)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 (生死合险) 4)特种人寿保险

(1)简易人寿保险 (2)团体人寿保险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009年《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案例:

2005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黄某某花203元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一个偶然的机会,黄某某得知购买的车票中收取了2%约3.98元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他四处打听,没有一个人知道票价中暗含了保险费。他认为北京铁路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

2005年9月26日,黄某某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销铁路局收取的强制保险;27日下午,他又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铁路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返还他被强制收取的3.98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本案如何审判?

同年3月底,黄某将保监会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理由是行政不作为。 该案又如何审判?

2005年12月12日,北京铁路局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应诉,指出乘客黄某某所告“火车票中暗含2%的强制保险”是行政法规明确允许的。当天下午,法院以强制保险合法,乘客应自行从法规中知情,铁路局无须再告知为由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3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法学博士黄某某诉铁路部门侵犯公众知情权告一段落。

原保险和再保险

我国2009年《保险法》 第28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29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九、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第十二条

?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一)本人;

? (二)配偶、子女、父母;

?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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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稿 保险“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胡适 ? 就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美国一位法官曾说过:恐怕没有任何现代商业会像保险那样直接影响着如此众多人们的人生旅途。保险触及几乎每一个美国人的住所、家庭、职业或生意。 ? “关于风险和责任的问题在法律中无处不在……。虽然这些问题是如此的重要和复杂,其最终答案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如此的关键,但学术界对保险法却依然缺乏系统的研究,这真是让人十分诧异。” ——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院长麦吉尔教授 导言:危险、保险与可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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