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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监督书
申请人:韩效农,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估庄街228号
被申请人:李庆忠,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蓸乡小庄144号
申诉请求:要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我们可以从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很容易知道本案的基本事实,2012年7月13日申请人的货车去被申请人的后院拉货时不慎挂着了被申请人的房顶。该事故虽经郑州市交警四大队处理,但被申请人却一直将货车扣留,直到申请人诉到法院交付保证金叁万元整后,才予以放行(同年9月19日)前后两个多月,而判决书却被申请人的违法扣车行为,称之为“私力救济”,这是以法院的公信力来确认被申请人以私权代替公权的违法行为,判决书出现了违反人们常识的明显错误!并且判决书确定申请人被扣车损失的时间,断然地确定于起诉前至被放行前,直诉之前被扣车的时间为什么不能计算损失?最后判决书将申请人货车被扣留两个月之久,判定损失仅仅3000元,这样的酌情有何法律根据?
判决书对被申请人房屋的损失却酌定的令人不解,明明相关的价格部门已对被申请人房屋损失的价值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5000元。两次庭申中申请人均明确表示,被申请人如果认为鉴定部门鉴定的5000元不实,可申请二次鉴定。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二次鉴定,判
决书却硬要将其房屋损失酌定为14000元,这样的酌定有法律依据吗?为何不要求被申请人申请二次鉴定呢?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判决书完全背离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做出的判决书也严重地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完全的不负责任,申请人要求法律监督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为盼。 致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韩效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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