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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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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事管理

RS—001: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0日 修订日期:

一、为规范我院机构的新增、更名、调整、合并或撤销等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凡需独立设置的部门、科室、单位,其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均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机构设置新增、更名、调整、合并或撤销等的申请(含机构设置、调整的理由;设置机构要求具备的条件;现具备条件;对机构名称、性质、编制、隶属关系、筹建负责人的建议等)。

(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三)人事部审核论证。 (四)提交院级会议讨论。

(五)新增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审批权限上报。 (六)院长签署意见,人事部行文公布。

三、经医院批准进行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经文件公布后,各有关部门须按照公布的名称和编码进行规范和更正。

RS—002:人才梯队建设计划

生效日期:2011年8月23日 修订日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避免人才断层,现结合医院岗位设置方案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制度、学科带头人选聘制度等文件,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梯队建设计划,构建良好的人才梯队,为医院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实现医院快速高效发展。

一、人才梯队建设层次

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分为成长型人才、骨干型人才、专家型人才,分别对应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人员。

(一)成长型人才管理:对于临床中、初级医师,必须按规定完成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者按照医院《青年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完成医师轮转计划内容并考核合格。护理、检验、药剂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纳入规范化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中级职称的任职资格。医院鼓励此类人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二)骨干型人才管理:受聘中级或副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有重点地选派外出进修,掌握亚专科某方面的专业技术;同时,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各项临床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任期内,应争取开展一项以上的厅局级科研基金项目;应承担临床教学和培训工作一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三)专家型人才管理:受聘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应开展某项新技术,争取开展省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有侧重地开展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力,主办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或承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对于重点学科的高级职称人才,应争取成为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博士研究生导师、省级学术团体的副主委以上。

二、医院人才梯队培养体系

(一)设立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从人才引进、培养与培训、激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1.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做好人才的引进、使用与管理工作,完善人才引进制度,推动医院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2.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学术带头人与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选拔确定学术带头人,将高学历、有抱负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成为一流人才,使其成为科室和医院的学术骨干,推动医院学科快速发展。

(二)加强培训与交流,构建优秀合理的卫生人才梯队。

1.在职学位提升。医院鼓励、支持优秀青年骨干在职攻读学位,为取得学位人员报销博士培养费。 2.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卓越医师培养计划》,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3.按照医院《青年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实施青年医师轮转,切实提高青年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三)充分发挥老专家、老教授的重要作用,依靠其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发挥起“传帮带”的作

RS—002:人才梯队建设计划

生效日期:2011年8月23日 修订日期:

用,为医院发展出谋划策。

(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指导并参与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指导并参与医院的人才选留、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及评估等工作,选拔优秀毕业生,为医院发展储备人才。

(五)加强管理干部的培养,为卫生技术人才梯队建设做好服务。 三、人才职称比例

学科的人才比例应符合岗位设置的指导比例。 四、人才年龄结构

重点学科人才的年龄结构参照1:2:4的比例进行发展和培养,即每名45岁以上的学科带头人配备2名30-45岁的骨干型人才和4名30岁以下的成长型人才。医院对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人才配备和培训情况,应进行重点规划,加强培训力度或加大配备比例。

五、各科室每年年终总结和计划时,应向医院报告人才发展和培养计划,每5年做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和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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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事管理 RS—001: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0日 修订日期: 一、为规范我院机构的新增、更名、调整、合并或撤销等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凡需独立设置的部门、科室、单位,其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均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机构设置新增、更名、调整、合并或撤销等的申请(含机构设置、调整的理由;设置机构要求具备的条件;现具备条件;对机构名称、性质、编制、隶属关系、筹建负责人的建议等)。 (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三)人事部审核论证。 (四)提交院级会议讨论。 (五)新增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审批权限上报。 (六)院长签署意见,人事部行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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