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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撤乡建镇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甘办发[2013]43号 【发布部门】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撤乡建镇工作的通知
(甘办发〔2013〕4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由于受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州城镇化建设总体滞后,城镇规模小、数量少,全州325个乡镇中县城驻地镇18个,建制镇14个,平均每县不到2个镇,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较大。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化”互动,努力构建“一核两中心,三轴三圈三区”多点多极城镇化体系空间结构,充分发挥中心城镇积聚、带动作用,促进集镇繁荣、市场流通,依托集镇培育、聚集和发展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必须进一步做好撤乡建镇工作,优化城镇结构体系。现就进一步做好撤乡建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3
一、目标任务
按照州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甘孜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州域城镇结构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到2015年,全州全面完成康定塔公、沙德、金汤,泸定新兴,九龙烟袋、湾坝,丹巴革什扎,雅江西俄洛、呷拉,道孚亚卓、甲宗,炉霍朱倭、斯木,甘孜来马、查龙,色达洛若、泥朵,石渠虾扎,白玉阿察,得荣子庚、白松,巴塘措拉、中咱,新龙拉日玛,理塘甲洼,德格马尼干戈,稻城桑堆,乡城尼斯等28个乡的撤乡建镇申报工作。除上述28个乡外,鼓励其它符合条件的乡申报。全州城镇化率力争达到31%以上。 二、明确标准
根据民政部规定,现行设镇主要指标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地区,乡总人口需达到1万人以上(含非本地户口,居住在该乡境内半年以上外来人口);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工农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驻地常住人口达到30%以上(全乡非农人口达到2000人);二、三产业占GDP50%以上。新设镇要求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道路建设、给排水、园林绿化、交通、邮电、通讯、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有较好的污水处理和无害化设施,符合城镇空间布局要求,已编制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乱占耕地。
同时民政部规定:特殊地方设镇问题,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及小型矿区、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所在场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各县应对照民政部设镇标准,加快推进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吸纳能力,力争规划重点乡各项指标达到建镇标准。 三、突出重点
根据我州的具体实际,在推进撤乡建镇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2 / 3
(一)科学规划,为撤乡建镇奠定坚实基础。各县、各相关部门要在统揽经济社会发
展全局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规划,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确定城镇的地位、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优先发展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区位优势明显的小城镇。 (二)突出重点,合理确定撤乡建镇时序。撤乡建镇应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各县应根据实际对规划建镇的乡进行梯次排序,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集中力量攻坚重点乡,加快推进次重乡,避免全面开花、一哄而上。
(三)加强建设,为撤乡建镇创造条件。要整合项目资源,重点向规划撤乡建镇的乡倾斜,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的产业支撑,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其承载力和服务能力,力争各项指标达到建镇标准。 (四)完善制度,助推撤乡建镇工作。抓好城乡社区建设,加快推进“村改居”步伐,完善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城镇户籍改革,大力发展社区社会服务,完善社保体系,最大限度提高城镇人口承载能力,促进常驻人口的增长。同时,进一步规范统计口径,将进城经商人员和靠近城镇的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口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提高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将旅游业、水电、资源开发、药材交易等创造的GDP纳入统计范围。 四、严格程序
按照撤乡建镇申报程序,应由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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