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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 ·课前问题:
1. 什么是物权变动?
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3. 物权变动为什么要公示?
因为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排他权,效力强大,对第三人影响很大,为了保护第三人和交易安全,采取公示对外表明权利。 公示方法:动产 → 占有(交付) 不动产 → 登记
4. 物权变动的原因和变动结果有什么关系?如果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在了,物权变动还能不能发生?
5. 物权变动中的行为理论和区分原则,以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6. 我国民法体系中是否存在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在目前法律行为中是否也要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及其样态
物权的变动就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 物权的发生:也被称作物权取得,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结合
1)继受取得: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体发生变化,产生于他人的权利) ·移转取得: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取得(如所有权,直接移转)
·创设取得:在他人的权利之上创设(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无到有)
2)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如先占)
2. 物权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法律关系三要素) 任一要素的变更都能导致物权的变更 ·主体: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客体:标的物量上增减(如抵押权客体因毁损而减少)
·内容:物权内容变更→法律关系变更(如抵押权顺位的改变)
3. 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1.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债权意思主义(法、日)
债权合意 = 物权变动 + 交付 / 登记 > 第三人 债权合意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物权变动) 物权要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形式主义(中、瑞)
债权合意 + 交付 / 登记 = 物权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德、台)
物权合意 + 交付 / 登记 = 物权变动 物权合意是直接移转权利的合意
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是负担行为,产生了请求和给付的义务,只有一种取得所有权的期待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现实发生权利变动,直接导致权利的移转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变动不受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影响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效力
例:甲受乙胁迫将房屋卖给乙,并登记,乙转卖于丙,并登记 1. 物权形式主义
1)甲受胁迫,属于可撤销合同,甲行使撤销权,债权行为消失,却不影响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依然存在、发生。→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2)甲把房子要回来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请求权
(标的物被转卖,第三人即使恶意,原所有权人也不得请求返还;标的物已被买受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出卖人不能提起异议之诉;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不能依所有权行使别除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只能同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2. 债权形式主义
1)债权合意无效,被撤销时视为物权变动未发生 2)出卖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3)乙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如果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可以善意取得
(标的物被转卖时,第三人若属恶意,出卖人可向其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标的物被买受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的,出卖人可依其所有权提起异议之诉;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可行使别除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
物权变动模式
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判决、裁决、征收决定
·继承、受遗赠 → 事实行为成就之日起,物权发生变动 ·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变动规则:登记处分(不登记不处分)——为防止第三人再取得物权 如: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方式及其体系
1. 动产——交付
1)交付:事实管领力(占有)的转移——移转占有
例:10.1甲将电脑卖于乙,约定三天后交付,问10.2电脑的所有权人是谁? 10.2乙到甲家里擅自拿取电脑或甲9岁女儿把电脑给乙,算是交付吗? 答:10.2电脑所有权人是甲,因为只有买卖合同缺了形式要件(交付)
不算,因为交付要基于让与人之意思(出卖人的意思),受让人自行占有不构成交付
2)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物在买受人那) 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物在出卖人那) 指示交付(物在第三人那)
·现实交付:现实管领力的移转
·简易交付《物权法》25
含义:法律行为生效前,受让人在先已经占有动产,如先借后买 占有之释义:有权占有与物权占有有在所不问,如先偷后买(我国规定:在先应为依法占有) 物权变动: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例:甲将电脑借给乙,后来乙说很喜欢问甲卖不卖,甲同意出售,甲不用拿回电脑再给乙。
A. 买卖合同成立时物权发生变动 B.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注重事实现象
·占有改定《物权法》27
含义:又约定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者,如先卖后借 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物权变动:继续占有的约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例:10.1甲愿意以1万卖给乙,但电脑甲还要再用三天,甲不用给乙再借。
A. 买卖合同和借用合同成立 B. 借用合同成立时物权发生变动
·指示交付《物权法》26
含义:转让时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让与人可通过转让返还请求权代替交付 (我国规定依法占有)
通知效果:物权变动的发生不已通知债务人为限,通知只是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
例:甲的电脑10.1借给了丙,10.3同意将电脑卖给乙,甲直接告诉乙电脑在丙那,直接问丙要吧,省略丙把电脑还给甲再给乙。
A. 实际上是一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B. 甲需要通知丙,但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不通知依然发生指示交付,但不通知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乙不能问丙要,丙还给甲后,乙可以基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问甲要回电脑。(请求权竞合,择一)
C. 甲借给丙一年,乙未到期前也不能问丙要
不动产登记体系
·设权登记:登记生效(《物权法》第9条)
含义:通过登记取得了所有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宣示登记:登记处分(《物权法》第31条 含义:对外宣示,宣示前已经取得物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
目的:保障债权请求权的实现,避免一物二卖,保障合同的履行,减小债权风险 效力:出卖人之再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时间:3个月(自可以登记之日起,3个月后预告登记失效) 例:10.1 甲到乙那儿买房(期房),签订合同,甲仅有请求乙交房登记的请求权。一年后,乙卖给丙并过户登记,最终丙取得所有权。但如果,甲乙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进行了预告登记,那么丙再购入登记就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 适用:登记错误时,可申请更正登记
条件:原登记人同意时,可更正;原登记人不同意,可申请异议登记
例:甲乙是兄弟,共同拥有房屋,只登记了甲的名字,甲同意时可以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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