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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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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 7:12:57

维修资金总额的30%;中修以上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主要领导审核、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方可实施(应急抢修项目除外)。日常小修项目指单笔金额1000元(含)以下,中修以上项目指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

为确保维修项目得到及时修复,由各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择优选择维修单位,维修规模、采购金额达到招标或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认维修工程量,项目业主复核,维修后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区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的金额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季度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

第四十三条 安置房小区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镇(街)牵头组织成立安置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完善安置户参与小区管理的决策机制,引导安置户充分参与安置房小区治理。

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小区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审核确认事宜交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实施,经业主大会表决可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章 公建配套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安置房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非营业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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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设施和营业性配套设施。非营业性配套设施主要指物业管理用房、变配电室、清洁楼、设备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等;营业性配套设施主要指商场、店面、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地下车库等。

第四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向相关管理单位发移交函,并附移交清单,各公建配套接收单位应在收到移交函后30天内接收并办理完成书面移交手续,负责配套公建设施的后续管理工作,对其管理的配套公建按相关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安置房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移交、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用于本小区的物业管理,面积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原则上最小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最大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

(二)配变电室移交给电业部门进行管理; (三)清洁楼移交给区建设局环卫处进行管理; (四)设备用房移交相关专业部门管理;

(五)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镇(街)进行管理; (六)幼儿园移交给区教育局使用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安置房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移交、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店面、车库、生鲜超市等营业性配套公建移交给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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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公司统一进行管理;

(二)营业性配套公建只能办整体产权和出租,不得对产权进行分割、出售或变相出售。出租的收益收归区财政。

第四十八条 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只能用于规定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营业性配套公建由区国投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维护及提升改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维护是指在安置房交房前或交付过程中发现的安置房套内质量瑕疵进行维修,不包括在质量保修期内应由施工单位维修的项目,以及应使用公共维修金维修的项目。本规定所称提升改造是对安置房小区配套不完善的公建设施、设备进行提升改造,以优化安置房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 第五十条 安置房维护和提升改造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可根据需要于所在安置房小区内设立1至2套住宅作为临时工作点,用于维护、提升改造及交房工作。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维修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五十一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安置房业主在安置房交付前或交付程中发现室内质量瑕疵确需维修的,应会同实施维修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查明原因界定责任,对于确定属于安置房室内项目维修范围的(不在质量保修期内以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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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专项公共维修金维修的项目),安置房物业服务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交申请维修材料,申请维修材料应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维修工程量、维修工程预算、相关影像资料及图纸等。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业主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申请维修材料,组织监理单位、维修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现场核实,并对经核实的维修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单套安置房维修项目预算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审批;单套安置房维修项目预算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报分管建设区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维修公司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维修。维修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单位、维修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房业主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维修公司无条件予以返工维修直至合格。每季度同一维修项目验收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的,项目业主须终止与维修公司合同,更换维修公司。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业主按季度汇总维修公司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维修项目,报送决算材料送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维修项目决算审核后,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论核拨资金。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在当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度套内维修资金、提升改造项目及资金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编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业主编制下一年度提升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时应充分听取安置房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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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总额的30%;中修以上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主要领导审核、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方可实施(应急抢修项目除外)。日常小修项目指单笔金额1000元(含)以下,中修以上项目指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 为确保维修项目得到及时修复,由各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择优选择维修单位,维修规模、采购金额达到招标或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认维修工程量,项目业主复核,维修后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区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的金额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季度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天。 第四十三条 安置房小区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镇(街)牵头组织成立安置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完善安置户参与小区管理的决策机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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