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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裁
决)实施清单
道路客运发班时间裁定
1 2 3 4 5 6 7 8 9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承办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咨询及 监督电话 设定依据 行政裁决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道路客运发班时间裁定 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授权组织 北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政务服务分中心 北海市海城区站前北路公路运输管路处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9—3210922 0779—2035166/2033128 10 1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本市辖区内发生道路客运发班时间纠纷的单位及个人。 12 实施对象 13 行使层级 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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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14 权限划分 五十七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15 行使内容 五十七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6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17 实施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双方主张的诉求和相关理由 2.有关证据证明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无。 无。 18 19 20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道路客运发班时间裁定处理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对方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详见附件1-1。 行政裁决书。 承诺件。 窗口办理。 21 22 23 24 办理流程 结果名称 办件类型 办理形式 — 2 —
25 26 27 预约办理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不可预约。 自取。 无 发生用水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答:发生用水纠纷时,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步骤处理: (1)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处理办法:①应当协商处理;②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③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以下步骤处理:①应当协商解决;②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③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④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可根据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和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情况进行设定。该栏目不可留空) 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4 月29 日主席令第16 号公布)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4 月29 日主席令第16 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28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29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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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年4 月29 日主席令第16 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1.【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2.【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违法行为。 3.同2. 30 追责情形 3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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