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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张氏曾批评梁启超的“保育政策”,认为国家应该与社会分离,主张限制国家的作用,任社会自由发展,避免国家对民智的摧残,才是发展民智的关键:“盖人格之淘养,其权不在政治而在社会。”孙氏站在一个社会工作者的身份立场,希望写出一本具备完整的可操作性的普及读物,用来教导国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民权:“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孙氏希望通过这部书,改变国人的观念,树立起国人“民国主人”的意识。 ●什么是民国:国家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
要树立国人“民国主人”的意识,需要首先阐明何谓“民国”,孙中山在该书《序言》如此描述他心目中的“纯粹之民国”: “何为民国?美国总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何谓民权?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权,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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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为纯粹之民国也。革命党之誓约曰‘恢复中华,创立民国’,盖欲以此世界至大至优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进步、至庄严、至富强、至安乐之国家,而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者也。”
因为现如今已有“中华民国”的名称,孙氏认为革命党的任务已然完成,继承革命志士的志愿,造就“纯粹之民国”的重任,理所当然地落在了全体国民身上;实施的具体手段则是“选举代议士”的“议会政治”: “今民国之名已定矣。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而革命之功亦以之而毕矣。此后顾名思义,循名课实,以完成革命志士之志,而造成一纯粹民国者,则国民之责也。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而实行其权者,则发端于选举代议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渐而进,由幼稚而强壮,民权发达,则纯粹之民国可指日而待也。”
●如何开启民智:先教会国民如何“自由集会”
让民众知道自己在“中华民国”中享有何种权利,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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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他们如何去实践和维护自己的这些权利。唯如此,民权才会发达;民权发达了,专制自然就没有了复辟的空间。民权要如何才能发达呢?孙氏认为,教会民众如何“自由集会”,是实现民权发达的第一步:
“民权何由而发达?则从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始。而欲固结人心、纠合群力,又非从集会不为功。是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第一步。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以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
“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学者必曰‘非专制不可’。不知国犹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举步,而国之初造岂能一时而突飞?孩提之举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国民之学步亦当如是。此《民权初步》一书之所由作,而以教国民行民权之第一步也。”
《民权初步》中没有什么深奥的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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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而是孙氏参考欧美各国“不下数十百种”有关民主集会议事的著作汇集而成的一本操作手册,内容则是各种不厌其烦的操作程序的详细描述。摘录其中一段,可窥一斑:
“当开会之时,会长起立,稍静待,或敲案而后言曰:‘时间已到,请众就秩序而听前会记录之宣读。’乃坐。书记于是起而称‘主座’,然后宣读记录,读毕亦坐。主座再起而言日:‘诸君听悉前会之记录矣,有觉何等错误或遗漏者否?’略待,乃曰:‘如其无之,此记录当作认可。今当序开议之事,为如此如此’云云。倘有人察觉记录之错误,当起而改正之,发言如下,曰:‘主座,我记得所决行某案之事乃如此如此。’倘书记以为所改正者合,而又无人反对,书记当照录之,而主座乃曰:‘此记录及修正案,当作认可成案。’倘有异议,或书记执持原案,任人皆可动议,曰‘照所拟议以修正记录’,或删去或加入何字。此动议经讨论及表决,而案之修正与否,当从大多数之可决、否决而定之。主座于是曰:‘记录如议修正,作为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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