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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所有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其他作用??
本章思考题:
宪法能为你做什么?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英国宪法
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之所以被公认为现代宪法的历史源头,原因就在于《自由大宪章》表达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政治理念,即国王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1679年的《人身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案、宪法性案例、宪法性惯例构成。 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二、美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表现的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文本上的智慧是建立在英国宪法和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后13个州宪法基础之上的。
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
1791年通过由10条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 至今共通过27条修正案
三、法国宪法
美国立宪的两年以后,法国的1789年《人权宣言》这样来定义宪法: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后政体动荡,《人权宣言》一直得不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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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793,1795年,1799年??1958年 宪法被置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之中。
四、德国宪法
1870年德国统一:
制定专制主义宪法,后为明治日本借鉴。 1918年魏玛宪法:
第一次大战失败,制定自由民主宪法,但缺乏自由民主的社会基础,最后为纳粹所取代。 1949年《基本法》:
东西分裂,1990年重归统一,适用整个德国。
五、日本宪法
1947日本国宪法(昭和宪法),由盟军草拟,在昭和(裕仁天皇)时期颁布实行。这部宪法体现了近代民主精神,确立了一个和平、民主的日本政府。
日本宪法第九条不保持军力以及放弃向别国发动战争的条款,多年来引起了日本朝野间对其废除与否的论争。
六、苏联宪法及俄罗斯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 1936年苏联宪法(又称“斯大林宪法”),它标志着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
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举行了全民公决,通过了俄罗斯宪法。(建立了总统制度、宪法法院、独立的司法制度等)
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历史
(书本第二、三节合并)
一、清末立宪运动
1.立宪背景:
1895年甲午战争震撼中国
宣布洋务运动失败,知识分子开始关注制度。 1904年日俄战争
立宪者造势:日本战胜俄罗斯,立宪小国战胜专制大国。 “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
“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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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梁改良派主张君主立宪。康有为在奏折中陈说立宪法开国会的理由时说道: “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
2.清末立宪骗局
列强压力仍在,慈禧和保守派被迫改革。 1901年1月慈禧流亡西安时的下诏变法
1905年11月五大臣赴八国考察宪政后认为: “欲防革命之危机,舍立宪无他道” 认为立宪三大利: “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 1906年9月清庭宣布“预备立宪”(为拉拢立宪派,采取欺骗手法,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照搬明治宪法,采纳传统的实权君主制,强调皇帝权力至高无上。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许多省纷纷宣布独立,是为辛亥革命。 清廷于10月30日被迫下诏罪己,释放自戊戌变法以来的一切政治犯,承认革命党为正式政党,命令资政院起草宪法,于是1911年11月《十九信条》出台。
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11月3日,作为“急切挽救之方”,清政府通过《重大信条十九条》实质性限制皇权,转向君主立宪。 如:“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3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16条)
这是迫不得已的让步,企图靠《十九信条》挽救自己,但为时太晚,民心尽失。
二、北洋军阀时期的立宪运动
辛亥革命爆发,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北洋新军成为清室唯一可以抵抗革命的力量,于是再用袁世凯。
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月11日公布实施。 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改总统制为内阁制 ,大大削减袁世凯的权力,但袁坚持于3月10日在北京就职。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的一部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原则。
基本精神:扩大议会职权 ;集权于责任内阁,限制总统权力;防止专制制度复辟。
约法规定,内阁总理直接向国会负责,因此大总统成为虚位元首。另外,约法还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也是为了限制袁氏的权力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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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立法:匆忙通过,本为制约袁的野心,但仅存在一年多就被袁撕毁。
1913年《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4年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否定民主,确认封建专制) 削弱议会权力,扩大总统权力,地位至高无上。 1914年底重新修正的《大总统选举法》,改总统任期为10年,并取消连任限制取消连任限制,任期10年,总统推荐继任,等于世袭。“总统变皇帝”。
1923年曹记贿选宪法
1925年段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宪法
1931年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它是中华民国时期蒋介石为使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统治合法化而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北伐成功,这意味着 “军政”的结束,“训政” 之开始。
1936年的“五五宪草”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这部宪法是蒋介石为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在大陆制定的第一部也是最后一部正式宪法。 这部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虚伪的,但在内容上却是清末立宪以来所有政府制定的宪法文件中最为具体的。
但由于“制宪国大”和宪法本身缺乏政治正当性和合法性,因而不被人民广泛认同。
中国近代立宪活动的悲剧 :
预备立宪(清朝改革) (1895-1911) 尝试立宪(辛亥革命与军阀混战)(1912-1927) 国民政府立宪(党治和独裁)(1928-1948)
总的特点:
制度建构的接连失败,漫长历程乏善可陈。
在“城头变换大王旗”的历史中,统治者竞相制定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并将其当作自己支配秩序的合法外衣。
在无视宪法实效性的情形下直接将实定法的存在本身当作正当性的表征。
四、新中国宪法
1、1954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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