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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DL
Q/EDL G00×-2016(4号黑体) 内蒙古鄂尔多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电事业部电力三公司企业标准
鄂尔多斯煤电事业部电力三公司职业
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15-10-10发布 2015-10-15实施 内蒙古鄂尔多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电事业部电力三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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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鄂尔多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电事业部电力三公司安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电事业部企管综合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鄂尔多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电事业部电力三公司安生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杭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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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三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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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三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及监督管理。 3.定义
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4.内容与要求
4.1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职工在作业场所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电力事业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部门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4.2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或领用制度,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由各部门自行进行登记,领用记录由各部门保存。
4.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上级部门或安全生产技术处根据情节给予相关部门、个人警告或罚款处理:
4.3.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4.3.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4.3.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3.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4.3.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4.3.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4.4凡外单位来公司检查、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在生产区域内的活动情况,并参照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5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验收后方可入库、发放。
4.6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综合管理部门办理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申请补领。
4.7劳动防护用品应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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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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