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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外贸企业频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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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1 12:00:04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毕业论文

进出口数量的稳步上升,但企业间的低价竞争却先后导致印度、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一度给我们的焦炭出口带来很大损失。

3.2 中国企业应诉不积极更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

从理论上讲,如果中国企业积极应诉,打赢官司也是有可能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进口国大量运用反倾销这一合法手段时,中国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却是不积极应诉。这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有的担心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有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也有的期望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坐享其成。凡此种种,导致了许多反倾销案件任由他国裁定,最终的结果是我们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而痛失市指向了中国,把中国出口商品作为其主要的指控对象,不断加大对华反倾销的力度。可场。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

3.3外贸企业对反倾销的防范与打击力度较弱

过去由于我国企业消极应诉,使得我们丢掉了大量宝贵的海外市场。 但现在随着政

府加大宣传力度,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己明显上升。据WTO最新统计,近年来,涉及各国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己上升到60%至70%,其中,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己达到100%。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已经上升至35.7%,可以说取得了明显进展。

3.4 中国企业低价竞销更易招致引起反倾销

由于中国企业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见到某种商品畅销便蜂拥而上,竞相低价出口,是短期内进口国的某一商品猛增,从而引发反倾销指控。最后,我国企业应诉、起诉少,我过企业在2000年前大约有1/3的反倾销案件无人应诉。不应诉等于不战自败。因为不应诉,起诉国政府直接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裁决征收反倾销税。

许多年来,中国一些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企业觉得某个行业有利可图,便会一窝蜂地盲目上马。由于企业数量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中国出口产品总体技术含量、附加值不高,多“以量取胜”,不正当价格竞争的烈火很容易由国内市场燃到国际市场,竞相低价竞销的直接后果就是授人以柄,导致反倾销指控。中国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导致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反倾销措施被一些国家滥用。中同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生产基地。和同期世界其他国家比较,中国成为贸易增长势头最为强劲的国家,中国制造开始席卷世界市场,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在家用电器、通信设备、纺织、医药、机械设备、化工等10多个行业中有100多种制品产量属世界第一。2008年1月到lO月,中美贸易顺差就达1,440多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各对华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日趋加强。因此,各国普遍开始采用反倾销这种既合法又便利的手段。

3.5 外贸实力增强更易招致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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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毕业论文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外贸出口不断增加,工业制成品的比例逐年提高,对欧美等国的贸易连年顺差,从而使得一部分国家对中国心存妒嫉和恐慌。首先是发达国家出于其自身的国内市场和就业保护需要,经常搬出反倾销法来对待中国出口的质优价廉的商品。近年来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利用了价格上的优势。其结果是不仅在出口商品市场上排挤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同时也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威胁。其次,由于中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近20年来,中国外贸出口迅猛增长,年均递增近13%,高于全球贸易同期增幅近一倍,也容易引起一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重视,要保护自己的民族产业。于是一些经营情况差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国际反倾销的阵营之后,作为贸易报复和贸易保护的手段,纷纷把反倾销的矛头以预见,今后国外企业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还会增加。

中国现在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出口贸易增长必然会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更剧烈的竞争。我国产品依靠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一定的有利地位。我国巨大的贸易顺差相应的是国外存在的巨额贸易逆差,为了维持贸易平衡、抑制我国对外出口、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国外频繁地实施对华反倾销。其次,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在目前全世界经济普遍增速减缓的情况下,贸易保护成为了很好的转移国内社会矛盾的武器。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加强,使区域内合作加强,区域壁垒加剧,因集团内各国经济水平发展不一、产业结构不同,其落后国家的中低档商品就刚好在集团中的发达国家找到市场,然而这些商品又正好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品。而由于反倾销简便易行,且又为国际贸易公约所允许,自然成为各国最常用的手段。

再者,对我国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我国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之一,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上取得的巨大历史成就令世界瞩目,然而不同的社会制度以及一些国家、政府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敌视,使得其对我国仍然存在很大的偏见和歧视。在此问题上,各国当局都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很强的主观倾向和随意性,如美、日、韩、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都曾被作为我国的替代国,从而剥夺了我国廉价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认定我国商品倾销,而对我国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税,将我国产品挤出当地市场。

4 外贸企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

4.1 设置有效的外贸出口经营机制

出口秩序混乱是导致低价出口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机制是我国在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减少国外对华产品反倾销指控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如设立一个统一管理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专门管理机构,协调和统一管理这些主要产品的出口;完善许可证配额管理制度,利用颁发出口许可证配额等行政手段对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合理调度各企业出口的规模;强化行业进出口产品协会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与出口,改变主要依靠劳动密集型和低值初级产品出口的局面等。

政府应该加强外貌的整体统筹管理,做好协调行业、协会的工作。我们的出口活动应该有效地组织好出口力量和价格,在充分搜集国际市场行情和各国国内市场价格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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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毕业论文

息的基础上,有指导性的进行出口商品定价,要认真研究国际市场走向,要重视非价格竞争手段。政府要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在宏观层次上实现外贸战略思想的转变,改变以往外贸在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只追求创汇指标、弥补外汇缺口的做法,真正明确外贸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应本着“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出口”,充分利用我国的比较和竞争优势来扩大出口。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强国内各外贸企业的内部管理,严格控制低价竞销,要指引企业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不断把自己的商品升级换代,提高商品质量,而不是通过低廉的价格来加强竞争力。

总之,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根据自身角色,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努力,相互合作,吸取历史经验与教训,把握时代信息脉搏,积极应对,不懈探讨。相信,反倾销的遗憾与失望只属于过去,在各方面的齐心努力下,我国的经济贸易会沿着稳定繁荣的高速公路持续发展。

4.2 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帮助企业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事实样证明,如果中国企业勇敢应诉,面临反倾销时,中国企业结果往往会好很多,即使不能取得完全的应诉胜利,也能通过其他一些比如价格协商等方式取得比完全不应诉好得多的结果。所以,对于外国的反倾销投诉,企业不要有恐慌心理,要敢于应诉,利用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国外反倾销通常是针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同类商品,己经远远超出了一个企业的范围,涉及整个行业或产业,因而每一个相关企业都应积极相互配合,一致对外,才能壮大反倾销的力量。同时,积极寻求进口商的支持。因为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国外进口商与我出口商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因此他们对应诉工作也有积极性。进口商由于熟悉本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通过与国外进口商的密切合作,甚至以进口商为牵头联合应诉,就可以赢得整个案件。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应诉,否则工作将无法开展。反倾销法是当代市场高度发达的产物。它和竞争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是为了规范的竞争行为以保障公平竞争秩序而制定和逐步完善起来的。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尽管我国反倾销方面的立法才刚刚起步,《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发布,初步改变了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4.3外贸企业应加强利用各种手段打击反倾销

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等方面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实践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才能胜任反倾销工作。而这恰恰是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名牌综合性大学、机构等各有关方面要重视综合人才的培养与利用,给他们以机会参与反倾销工作,既可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又可以在实践中找出不足。 4.3.1充分调动所在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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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进口商和中国出口商是作为一种业务关系,而且在很多时候是相互矛盾的谈判双方,有些应诉公司不愿意和进口商配合和合作。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首先,和进口商合作,并不等于将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向其披露,实际上,进口商是无法了解应诉公司的商业保密信息的;第二,进口商对于所在国市场比较了解,容易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三;进口商和应诉公司在应诉方面利益是一致的,进口商也将尽力合作。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也可以通过进口商或最终用户的力量游说,争取调查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时充分考虑其利益。

4.3.2 培养自己的高级专门人才,提高反倾销能力

我们可以把一批长期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才派到国外去,学习和掌握国外反倾销的一些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当前可以聘请熟悉反倾销应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起诉国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反倾销应诉的胜诉案件绝大部分都和律师的精心准备、成功抗辩分不开的。

4.3.3 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

反倾销案件是作为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而且涉及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应诉。而且有些国家对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要求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美国,应诉企业可以通过律师对有些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而且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行政保护令的情况下充分查阅案件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保密资料,有利于提出可行的抗辩意见。 律师队伍应当包括起诉国当地的律师通常其对本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实践比较熟悉,而且也比较容易和调查机关沟通。但是外国律师往往对中国的国情比较不了解,而且律师收费也比较高,因此,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也有利于应诉公司有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也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应诉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的结果。

4.3.4 组织专门的应诉小组,做好“硬战”的准备

由于应诉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时间紧迫,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班子,才能出色完成任务。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能连续作战的精神。

为了面向国际市场,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企业应该积极应诉。一旦企业决定应诉,就要组织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反倾销应诉小组,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的精神。

4.4 实施出口优质化战略,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我国出口企业须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模式,摒弃“以廉取胜”的战略,通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发展高科技产品,以出口产品多元化、优质化、美观化来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中国国内的产业急需升级,迫切的需要扭转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结构,逐步向智力密集型发展。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提高自己产品的附加值,在保证利润增加的前提下,减少商品的销售数量,从而避免被倾销调查

4.5加强国际合作

为了避免外国的歧视性政策,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与国外企业进行国际合作,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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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毕业论文 进出口数量的稳步上升,但企业间的低价竞争却先后导致印度、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一度给我们的焦炭出口带来很大损失。 3.2 中国企业应诉不积极更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 从理论上讲,如果中国企业积极应诉,打赢官司也是有可能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进口国大量运用反倾销这一合法手段时,中国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却是不积极应诉。这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有的担心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有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也有的期望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坐享其成。凡此种种,导致了许多反倾销案件任由他国裁定,最终的结果是我们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而痛失市指向了中国,把中国出口商品作为其主要的指控对象,不断加大对华反倾销的力度。可场。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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