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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第三人问题研究
【摘要】:提交仲裁的纠纷客观存在着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应借鉴诉讼第三人制度之规定,在仲裁中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作者在对正反两方面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从仲裁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进而论证仲裁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但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类似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仲裁第三人。
【关键词】:仲裁; 第三人; 仲裁权
一、仲裁第三人的提出与界定
由于社会纠纷的复杂性,民商事纠纷往往会涉及到第三方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第三人制度,而仲裁法中却没有象民事诉讼法一样规定第三人制度,一些学者认为仲裁也应引入民事诉讼的的三人制度,但也遭到不少学者反对。不仅学界和实务界仲裁中是否也存在第三人或仲裁是否应当引入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着争议,而且学界和实务界对仲裁第三人的内涵和外延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所以在探讨仲裁第三人问题之前有必要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
有学者认为仲裁中出现的第三人包括三种类型: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接受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转移,由案外人变为当事人直接提起或者被提起仲裁;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仲裁裁决做出后,被执行裁决的非仲裁当事人;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作为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本人申请参加到,或者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到,或者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人。[1]也有学者认为认为仲裁中的第三人有两类:一类是相对于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即指仲裁协议原是当事人之外的,因特殊事由而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另一类是相对于仲裁程序的第三人,指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而参加,或经仲裁庭同意参加原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人。[2]
因为仲裁第三人是赞同仲裁法中应效仿诉民事讼法建立第三人制度的学者提出的,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在探讨仲裁第三人问题时,都专指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文章要探讨的仲裁第三人也即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第三人。正因为仲裁第三人提法来源于民事诉讼第三人,有学者就把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直接引入仲裁法中,他们认为仲裁中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与仲裁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人”。[3] 更有学者认为仲裁第三人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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