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情节轻微者; 13、对待客人不礼貌,情节轻微者; 14、违反公司其它制度情节轻微者;
15、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至人力资源中心进行销假者;
16、员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员工外出公务审批表》或《出差申请单》者(特殊情况除外);
17、迟到10分钟(不含)以上15分钟以内(含)者; 18、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9、用厕后不冲水者;
20、不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流水现象者; 21、工作期间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22、一个月内两次下班时未关闭电脑、电灯等用电设施者; 23、工作期间在办公室内用餐或吃零食者;
24、被公司外部客户(含担保客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投诉经查情况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25、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接待访客者; 26、办公室员工礼仪不佳初犯者; 27、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28、培训考试作弊者(不含代考试);
29、重大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不及时通报者; 30、其他应给予警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计划指令等,未能如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一般经济损失者;
2、在公司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工作与休息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因疏忽致使工作设备或遭受一般经济损害、伤及他人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公司参观者;
6、非故意泄露公司秘密虽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者; 7、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未经主管领导同意者; 8、私自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人公司者;
9、对上级命令有不同意见,未婉转说明,或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10、因个人疏忽,对下属所犯记过以上错误没有及时察觉、制止并上报者; 11、因个人疏忽,使公司蒙受一般经济损失者;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情节较重者; 13、对下属督导不严致使工作失误,情节较重者; 14、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15、离开办公场所未将重要文件收拾整理者; 16、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17、对上级有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8、不经检查或擅自卸载、安装程序而造成病毒传播或系统瘫痪者; 19、上班时间带小孩给公司造成一般经济损失者; 20、犯有属警告行为或受警告累计两次者;
21、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如串岗、睡岗、洗澡等)给公司造成一般经济损失者; 22、利用办公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声讯台者; 23、故意毁坏报告、公文、公告、通告者; 24、有重大事故、重要信息隐瞒不报者; 25、代打卡双方、代考试双方; 26、其他应给予记过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管理监督松弛,工作散漫、怠惰、推诿或回避责任者; 2、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者;
3、故意不服从主管上级合理指导和工作安排,屡劝不听者;
4、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已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工作时间内做其它事情,如睡觉、下棋、洗衣物、玩弄乐器、看杂志、听音乐、打游戏等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 6、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泄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7、发现公司其他同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 8、包庇员工,刻意隐瞒员工犯错事实者;
9、利用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10、散布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11、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12、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而制造事端; 13、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 14、疏于监督,导致属下舞弊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 15、工作懈怠、失时误事,致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
16、忽视职责、违反正确工作流程或擅自拍板做主导致公司较大经济损失者; 17、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18、利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者;
19、未经公司批准,对行业内其它公司、个人给予业务指导或培训者; 20、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 21、故意撕毁公文者;
22、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
23、遗失重要公文者(含资料、合同等)或无意泄露商业秘密者; 24、登陆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或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25、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轻微者; 26、擅自丢弃公司财物(包括废弃物品)者;
27、虚构或传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或文字,或在公共场所、网站张贴、发布影响公司或员工形象的信息者;
28、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 29、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重者; 30、威胁、恐吓、侮辱、造谣中伤同事者;
31、不按程序诉求、聚众闹事、拒绝完成工作任务或煽动他人拒绝完成工作任务者;
32、提供虚假休假证明请休假者或虚报生病而请假或缺勤者; 33、不服从、顽抗或轻蔑公司管理或是无理取闹者;
34、因疏忽大意引起自己或他人受伤或导致公司财产受损较大经济损失者 35、无正当理由对其主管指派之任务,拒绝执行者; 36、在工作上欺骗、隐瞒,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
37、散播其他员工的流言蜚语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事之间不团结者; 38、犯有属记过行为累计两次以上者; 39、其他应给予记大过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对上级主管、同事、员工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公司秩序者;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经营、工作等秩序者; 3、偷盗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6、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伪造、私自变更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8、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9、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公司秘密的;
10、无故损毁公司财物者,伪造、涂改报销票据等公司重要文件者;
11、私自接受员工或客户贿赂、宴请,向员工或客户索要财物,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者; 12、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者;
13、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员工保密制度》的;
15、利用虚假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骗取公司者 16、连续迟到/早退3次者;
17、当月旷工时间累计2天(含)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时间达5天(含)以上者;
18、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19、每月事假超过4天(含)者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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