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5〕137号)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工程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标段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含结构物)一般应在10公里左右或2亿元左右,路面工程一般应在15公里左右,其它等级公路工程标段工程量一般应在5000万元左右;沿海港口一般一个码头为一个标段,航道工程标段工程量一般应在3000万元左右。
施工工期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出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招标人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向项目所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行为记录;
(六)招标人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3天,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十)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等,所有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交通造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收取的费用;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始发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港口等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和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资格预(后)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等级证书;
(三)财务能力和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其他主要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近三年履约和信誉情况;
(十一)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
(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企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对资格预审时强制性条件相同的合同段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投标人,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同一集团公司或投资参股的关联施工企业不可有2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段的投标。
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应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工作,评标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要充分利用交通部网站、浙江交通网站以及各省交通网站的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详细情况,择优确定实力强、业绩好、管理好、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每一合同段一般宜控制在6-8家,最多不得超过12家,最少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通过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通过的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应包含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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