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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5.18-19北京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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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20:06:50

二、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 2、 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指的“无中生有”或者“将有说无”。(2)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指对于案件的结论有影响的情节。(3)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即在立案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3、 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事实毁灭、伪造证据、作伪证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由于不能期待其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所以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妨害作证或者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也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单独构成证据犯罪。共犯人阻止同案犯作证或者指使同案犯作假证的(即同案犯之间的串供行为),也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不成立证据犯罪。

此处的“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不是同等含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包括:(1)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2)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3)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4)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证据犯罪之间的区别: 罪名 伪证罪 时空条件 刑事诉讼 主体 行为方式 证人(包含被害人)、鉴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不限于律师) (1)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 妨害作证罪 各类诉讼中或诉讼前 各类诉讼或诉讼前 一般主体 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唆使、实行)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辩护人、诉讼代理刑事诉讼 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般主体

(三)窝藏、包庇罪

1、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既包括实际犯罪的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追究的人。但是根据刑法第362条的特别规定,也有对非犯罪对象构成本罪的情况: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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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也以本罪论处。

2、行为内容为窝藏和包庇。为犯罪人化装,为他指路,为他提供住所或者提供财产都属于窝藏。此处的帮助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助,即使犯罪人没有打算逃匿,但行为人将犯罪人灌醉后送往外地的,也属于“帮助其逃匿”。包庇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作假证明,掩盖罪证,包括冒充犯罪的人。

例: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2012年卷二第19题,单选)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益:被害人对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被害人无须承担额外负担就能够追还财物的权利)

2.行为对象: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以及犯罪所取得的收益。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赃物)。犯罪所得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广义赃物)。如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得的利润。

3.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例1: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例2:刘上课时乘教师徐某不备盗窃徐放在讲台上的手机一部(3500元)。随后刘持手机到其同学李某家,告知盗窃手机之事并与李商量将手机卖出。当刘、李持手机在地安门一家手机专卖店寻价时,徐某打电话询问,李将电话接通,并用新疆口音与对方说话,李谎称:“手机是在无线局门口花3500元从一个妇女手中买的。”徐提出用3500元赎回,李、刘同意,并约好交货地点。李某按约定到达交货地点时被警察抓获。

(五)脱逃罪

1、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无罪的人被错判或者错抓的,如果完全是因为司法机关的错误,则其逃脱行为不应构成脱逃罪。

2、客观行为是脱逃,即脱离监管机关的控制,逃离关押场所。

脱离的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和平的,也可以是采取暴力胁迫的,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脱离监管,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拒绝接受监管,如依法暂时离开监管场所,故意不按时返回监狱的,也成立脱逃罪。

3、既遂标准

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与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时,成立既遂。行为人逃出关押场所,只要明显处于被监管人员追捕的过程中,就应认定为脱逃未遂。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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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法定刑升格:“人数众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3、未遂: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4、单位实施:本罪单位不能构成,若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罪数: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行为是“倒卖”,即买进后卖出的行为。所以行为人将自有文物出售的,不成立本罪。如果是盗窃珍贵文物又出售的,该出售行为不属于本罪的倒卖,不另定倒卖珍贵文物罪,只成立盗窃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行为对象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墓葬,指辛亥革命以前的墓葬和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包括革命烈士墓地。行为内容为盗掘,盗指盗窃,掘指的是开挖,即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挖掘。

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过程中,同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结果加重犯。

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以及珍贵文物的,则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罪或者故意损毁文物罪并罚。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医疗事故罪

1、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事诊疗护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行为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本罪的行为属于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成立本罪;但是明知自己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却过于自信造成事故的,也可能成立医疗事故罪。

(二)非法行医罪

1、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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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内容为从事医疗活动。此处的“医疗行为”,指必须由医生从事,否则便会有危险的行为。

3、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只有行为人将行医当作一项业务,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的故意而实施时,才能危害公共卫生制度,成立此罪。

4、由于此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卫生制度,所以取得患者(被害人)的承诺,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5、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行医。并且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他人诊疗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6、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猎捕、杀害行为如果是采取爆炸、投毒、拉电网等方式,同时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的,成立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理。

实施本罪,又以暴力、胁迫方式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盗伐林木罪(《刑法》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1)对象必须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必须有盗伐行为。具体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3)要求数量较大。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理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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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 2、 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指的“无中生有”或者“将有说无”。(2)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指对于案件的结论有影响的情节。(3)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和翻译。即在立案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3、 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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