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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
增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5、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IC卡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 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由境内利润产生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进行申请。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进行申请。投资性公司境外母公司以其来自于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性利润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
3、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增资)的利润必须是已分配、已完税收益。未分配、未完税收益不得用于外方再投资;
4、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5、企业需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6、此类业务中,被投资企业应首先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手续,而后办理有关的再投资、增资核准手续。
7、若利润产生企业的验资报告中,投资方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不一致,应提供商务部门关于同意股权变更的批准文件;
8、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申请表
三、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含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减资等 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再投资退税款用于再投资(或增资)的,企业只需提供审核材料中的1至4项材料和相应的退税证明。
3、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4、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的,减资款不得办理再投资手续;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再投资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7、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下载: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含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增资申请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和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权益转增资本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3、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4、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5、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6、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方已登记外债转增本企业注册资本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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