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xxxx公司员工表扬立功管理规定
公司科技创新一等奖等相当于这一级奖励的。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记三等功。
1、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地市级劳动模范等相当于这一级荣誉称号的。
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分、子公司劳动模范等相当于这一级荣誉称号的。
2、全国管理创新二、三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管理创新一等奖、技术比武二等奖等相当于这一级奖励的。
公司科技创新二等奖、管理创新一等奖、技术比武一等奖等相当于这一级奖励的。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给予通报表扬。
1、地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县区级劳动模范等相当于这一级荣誉称号的。
分、子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十大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公司地市级或县区级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公司地市级或县区级单位评选先进个人须事先报经分、子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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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部级(行业)管理创新二、三等奖、技术比武三等奖,地市级(行业)科技进步奖等相当于这一级奖励的。
公司科技创新三等奖、管理创新二、三等奖、技术比武二、三等奖,分、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比武一等奖等相当于这一级奖励的。
第九条 个人在“重要任务、关键事件”(附录A)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根据贡献程度,予以通报表扬或记功。其中:
1、有特大贡献的,记特等功; 2、有重大贡献的,记一等功; 3、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4、有很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5、有较大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集体表扬立功条件
第十条 集体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视荣誉称号、奖励级别,予以通报表扬或记功。
(一)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奖励等相当于这一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记一等功。
(二)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奖励等相当于这一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记二等功。
(三)获得公司荣誉称号、奖励等相当于这一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记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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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得地市级或分、子公司荣誉称号、奖励等相当于这一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争创一流、树立标杆,或在执行急、难、险、重等重要任务和关键事件(附录A)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根据贡献程度,予以通报表扬或记功。其中:
1、有特大贡献的,记集体特等功; 2、有重大贡献的,记集体一等功; 3、有重要贡献的,记集体二等功; 4、有很大贡献的,记集体三等功; 5、有较大贡献的,给予集体通报表扬。
第六章 授予权限
第十二条 个人或集体表扬立功的授予权限
(一)公司可批准授予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通报表扬;
(二)分、子公司可批准授予二等功、三等功和通报表扬; (三)公司地市级或县区级单位可批准授予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立功决定须报上一级单位备案,其中对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须事先征得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员工在同一事件中,获得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荣誉称号或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表扬记功,不重复表彰。
第十五条 员工因公殉职且符合立功条件的,可追认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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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授予程序
第十六条 表扬立功的授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政工部门组织申报、负责审核。表扬立功申报表、汇总表见附录C。
(二)审批。由有授予权限单位的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三)公示。在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授予。由授予单位政工部门负责发文,组织颁发证书和立功奖章。授奖应结合本单位当年荣誉主题活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记功的个人,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立功材料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记功的集体,按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第八章 积分管理
第十八条 由员工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为员工建立表扬立功积分账户(以下简称“积分账户”),用于记录并管理员工的表扬立功积分。
第十九条 表扬立功积分由个人表扬立功积分和集体表扬立功积分组成,积分标准见附录C。
第二十条 集体表扬立功积分,仅限于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挂靠)机构、跨部门跨单位组成的工作团队、班组以及相当于班组这一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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