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浅谈我国民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谈我国民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作者:刘艳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3期
摘 要:民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市场的内在与发展,是经济市场进步和发展的保障基础,从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来看,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民商法典。在目前我国民商法的适用中除了有民法、商法这样的综合法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单行法,并已成为其独特的法律格局,这对于我国的民商法来说具有利、弊的双面性。 关键词:民商法;完善;发展 一、我国现行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
(1)自民商法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人权政策等发展还没有相对的完善,很多法律法规还不能够完全的落实推行。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初期民商法的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对传统行政体制制度进行彻底完善,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很多传统体制的要求和特征,而对于现今形势的市场经济不能完全适用。
(2)由于民商法的多样复杂性,在不断的改进过程中呈现出缺乏系统性的立法特征,加之法律法规的不严谨与内容的不健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些民事关系纠纷与商事关系纠纷的处理,致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行政部门不得不发布一些其它相关细则、条例等来完善和澄清法律上的不严谨。这些后置的完善和澄清虽然解决了一时之急,但缺乏统一的管理与规划,国家也没有正式出台,具有很大的散乱性,这使得民商事关系的确立上出现了多次立法的现象。
(3)我国现行的民商法越来越倾向行政化。体现在民商法的立法机关中,在立法的过程中很多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进行的,包含了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虽然对此行为的改善一直在不断的进行,但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民商法行政化这一现象对明确民商法的确立和正确实行民商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像是在民商事权利的行使上强加了行政的枷锁,难免有些张冠李戴。 二、民商法的涵盖范畴及现状
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和管理范畴在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在其运行机制中的各项事宜均受民商法的调控。如,在民商法的适用中其不但规范了经济市场运行中交易主体的资格,使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而且对于主体间交易的行为也予以秩序的规范。又如在经济市场运行中涉及的财产关系,民商法在保证其安全交易的前提下予以财产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民商法无疑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直接作用。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