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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守法原则。政府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要加强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面的监督管理,坚持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开展利益博弈。
三、解决因拆迁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几点建议
在上述拆迁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市坚持征地拆迁必须以人为本,树立“为民拆迁,拆迁为民”的指导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009年以来,我们一方面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和突破性的建议,促进政策逐步健全完善;另一方面要在现行法规政策的框架内,进一步推进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和举措创新,努力破解拆迁难题,加快拆迁进度,力求拆迁稳定,为我市的未来发展拆出一片新天地。
(一)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实物安置力度
根据调查,绝大多数拆迁户最大的需求还是居住的需求。实物安置是现阶段破解拆迁难、有效保障拆迁户居住条件的最重要途径。今年我县采用了就地、就近安置的方式,加大实物安置力度。
就地、就近安置的好处是对拆迁户居住生活影响最小,最大限度地保障拆迁户的居住条件。今年实施的**路改造**景观大道建设拆迁,采取了这一方式,受到被拆迁人的欢迎。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完善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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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被拆迁人牺牲个人利益,着力制定公平、公正、零负担的拆迁补偿政策。 1、确保拆迁补偿价格的公平合理。按照物权法规定的“不降低居住条件”原则,采取市场价格机制,合理确定补偿价格。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全程公开,坚持不乱开口子,确保先搬后搬一个价,保证拆迁公平,消除拆迁户的疑虑。 2、进一步提高奖励补助标准。目前我市奖励补助政策为10000-30000元不等。为提高拆迁户的积极性,通过提高奖励补助的标准,弥补当前综合评估价的不足,减轻拆迁户购房的负担,鼓励拆迁户早签约、早搬迁。
3、实行“拆一房还一房”,实现拆迁“零负担”。实物还建“拆一还一”(拆多少面积还多少面积)对于房屋面积较大的拆迁户可以适用,但是难以解决极小户型(30平方米以下)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今年对农户约定特殊优惠面积的优惠政策,对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的,按800元/㎡补交差价。建议借鉴外地经验,今后对国有土地上的城镇居民同样实行这一规定。同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极小户型困难拆迁户,实施“拆一房还一房”政策,即该困难拆迁户可以得到我市已建成的最小面积安置房一套,而不需要补交任何差价,真正实现拆迁安置“无缝对接”,拆迁户“零负担”。这样的让利一定可以让困难拆迁户乐意搬迁、盼望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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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筹解决与拆迁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我市拆迁中出现的各类共性和个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实践经验和外地成功模式,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加以解决。
1、特困群体的拆迁安置。针对我县存在的残疾人家庭、双下岗家庭、特困户等特困弱势群体,应当着力解决其拆迁后的实际困难,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一是要按照前述最优惠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二是应当统筹组织民政、劳保、卫生、教育、社区等相关部门,尽量为其解决拆迁后的就业、就医、就学等各方面实际困难,减少拆迁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拆迁改善其生活居住条件。 2、 “住改商”经营用房的处置。针对我市大量存在的有合法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上缴各种税费、但未登记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无法反映房屋真实价值的情况,应当本着尊重现实的原则,在房屋评估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住改商”房屋的拆迁补偿价,对上述“住改商”房屋按照有证门面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在实践中可采用的货币补偿标准是有证门面房的60%-70%和安置门面房调换两种方式,应该用文件或其他方式将该标准固定下来,使得今后的拆迁中处置类似问题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3、无证房屋的处置。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的处置,要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部分补偿或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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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但是对于确有困难、一旦拆迁就无房可住的拆迁户,应当本着有情操作、拆迁惠民的原则,争取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来解决;特别困难且符合条件的拆迁户,还可适用前文提到的“拆一房还一房”优惠保底政策。 (四)强化依法意识,规范拆迁行为
在拆迁工作中,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进拆迁。同时,加强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着力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过激行为。
一是依法处置钉子户。对于存在思想误区,想要通过拆迁一揽子解决家庭矛盾,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拆迁户,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引导他们理解国家的拆迁政策,走出思想误区,同时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实际困难,减少拆迁阻力。对于个别依仗关系顽固抵制拆迁,想要以此发财致富的“强权”人物,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用纪委介入、强化组织纪律、所在单位施压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等各种手段进行约束,千方百计打压他们的气焰,避免在拆迁户中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对于以上手段都不奏效,且严重影响拆迁进程的钉子户,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采用行政强拆、司法强拆等法律手段,予以强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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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取得强拆一家、宣传一片、带动一片的效果。
二是严格监督拆迁人。要坚决禁止和杜绝违法拆迁,防止拆迁人受利益的驱动,采用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等不合法手段对被拆迁人施压。近期发生的辽宁拆迁户杀死拆迁人、重庆等地拆迁户自焚等恶性事件提醒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拆迁,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对钉子户也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置,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埋下不稳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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