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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辞职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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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9:54:06

《人大研究》2018年第10期法机构人员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更需要从根本上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为地方立法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注释:

[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修改情况不包括对立法旨意不产生影响的文字调整。[3]修改率指删除、增加、合并拆分以及内容调整的条文数与法规草案条文数的比重。修改条文数超过原来法规草案条文数量的按100%计。

[4]《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5]行政立法成本是指“行政规章作为公共物品,其集体

决策带来两个成本即外在成本和决策成本”。崔卓兰、于立探:《行政规章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6]社会效益包括:(1)立法可能对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情况;(2)立法可能对促进社会秩序尤其是法治秩序的进步情况;(3)立法可能对人们普遍遵守法律的影响情况;(4)立法可能对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良好社会风尚形成的影响情况;(5)立法可能对社会科技教育文化进步的影响情况;(6)其他。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

[7]周佑勇:《行政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106页。

[8]李惠宗:《公物法》,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485页。

[9]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5页。

[1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83页。

(作者分别系广西师范大学2018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浙江省温州市卫计委政法处处长)

人大评论接受辞职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并无不妥之处□沈彦科

对于接受经人代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的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人员时,是否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接受辞职问题,笔者认为以举手方式接受辞职并无不妥之处。首先,人大接受辞职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接受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法检两长人员因事需要辞去职务的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检“两院”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中的个别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本行政区域或者退休需要由本人向选举或者任命机关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时,有许多都是先离开原单位(或原职务)到新的岗位或地方履职,事后才履行接受辞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表决,最终均以新职务或者新岗位为准,到退休年龄辞职的人员则都得通过。所以,对于接受辞职表决可

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其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中也包括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于接受辞职的表决方式法律没有作出硬性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履行任免权中,为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各地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手,不断规范任命表决方式,也实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等方式进行任命表决,以体现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供良好的履职环境。至于接受辞职事宜,从人大工作的实际需求出发,既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器方式接受辞职,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接受辞职,既简便又达到了预期效果。

(作者单位:陕西省宁强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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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18年第10期法机构人员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更需要从根本上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为地方立法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注释:[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修改情况不包括对立法旨意不产生影响的文字调整。[3]修改率指删除、增加、合并拆分以及内容调整的条文数与法规草案条文数的比重。修改条文数超过原来法规草案条文数量的按100%计。[4]《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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