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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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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17:08:06

的管理框架,“规范”地准入,并配套以相应的政府扶持政策,可能在效果中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强力介入。有业内人士对此作评:“有些时候不得不为了政府审批的需要,制造出特定的名词。”

“有限合伙”东风

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黎介绍,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基金一般包括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普通合伙人实际上同时是基金的管理者,他们承担部分出资,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也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即基金的投资者,只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也为了最大限度地、有效地根据项目投资的需要组建基金,这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都是多层的。比如,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里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并非自然人,而是另外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事实上,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很可能在通过建立伞状结构,最终设立多家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于不同的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一般可得到20%左右的利润分成。

有限合伙制下,基金能够采取比较灵活的分配方式,也提供了可以把经济利益和控制权分开的灵活性。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版”于今年8月间、被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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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过之前,中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制定于1997年,其中规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合伙形式只能是普通合伙企业。与国际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建相对照,很明显,旧版《合伙企业法》没有为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生存空间。 《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始于2002年。当年,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企业可注册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

“这个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从事风险投资提供了准入,但是国内的企业却不能做,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说,“从那个时候起,《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就开始启动了。”

今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伙企业法》的“修订版”,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修改。新法将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严义埙认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框架。

首先,由于合伙制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灵活、方便,特别适用于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的企业。合伙人可以通过订立合伙协议,来规范和制定处理事务和作出决定的规则;当协议一旦被相关管理机关认定,就具有法律的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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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新法中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多数出资人不适合直接参与投资管理的要求。同时,把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权力交给了合伙协议,为资本的合理退出创造了条件。

其次,新法“总则”第六条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照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原则,从原则上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由此可以推断,如果是实行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从投资者层面缴税;投资者如果是个人就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就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新法中增加了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吸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提供了更广阔的可选范围。同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也比较灵活,无限责任人可以选择以货币出资或者劳务出资。”朱少平说。 可以说,《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在立法层面上为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提供了一条捷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依《合伙企业法》成立,则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无需等候“准生证”的颁发,也无需受约束于发改委等部门已经制定和即将制定的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种种规范,而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即可。这在程序上,比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制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制要简单得多。 不过,这一天的到来仍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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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欧告诉记者,目前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还未完全具备。

其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生效的时间是明年6月。其二,按照《合伙企业法》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要等待各部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有限合伙企业是一个商事主体而非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时,需要国家工商登记部门出台相应的注册办法,以确认其主体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托管银行,这又涉及银监会的管辖范围,等等。 “从理论上说,采取有限合伙制可以绕过政府审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配套的程序还在各部委的管辖之内。”王欧说。

另一条路径

之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合伙企业法》寄望甚殷,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法规框架还带有较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

以所谓“中国特色的产业投资基金”而言,其运作模式中虽然没有政府出资环节,却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这与国际上通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差异极大。

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据记者看到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产业投资基金被定义为“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的集合理财方式”。这份文件中,确规定了发改委作为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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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框架,“规范”地准入,并配套以相应的政府扶持政策,可能在效果中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强力介入。有业内人士对此作评:“有些时候不得不为了政府审批的需要,制造出特定的名词。” “有限合伙”东风 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黎介绍,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基金一般包括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普通合伙人实际上同时是基金的管理者,他们承担部分出资,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也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即基金的投资者,只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也为了最大限度地、有效地根据项目投资的需要组建基金,这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都是多层的。比如,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里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并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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