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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六气概说-+河北大学医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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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 五运六气概说 · 17 ·

按:赫曦之纪为火运太过之年,即戊年,为正徵年。上羽就是上见太阳寒水的司天,即戊辰与戊戍二年。此年司天克中运,以上克下,故为天刑,为不相得之岁。因而,太过之火,反与平运生化相同,不再是太过之火。王冰注云:“若平火运同,则五常之常无相凌犯,故金收之气生化同等。”亦即:由于火运平和,不再克金。马莳《黄帝内经素问注证发微》[106]注云:“故民病有为痓证者,火盛金刚也。”所谓火盛金刚,即火正可以成就金气之正气,致肝木受病。许叔微才说:“火木遇,故年病此证多刚痓。”意谓:火来成就金,使金有成而肝木受病,痓病产生。由于有痓病产生,故天刑之年不相得。

(2)太乙天符贵人暴死之例

许叔微《许叔微论著三种·伤寒九十论》[107]:

“己未岁,一时官病伤寒,发热、狂言、烦躁,无他恶证,四日死。或者以为两感,然其证无两感证候。是岁得此疾,三日四日死者甚多。人窃怪之,予叹之,曰:‘是运使然也。’己为土运,土运之岁,上见太阴,盖大乙天符为贵人。中执法着,其病速而危;中行令者,其病徐而持;中贵人者,其病暴而死,谓之异也。又曰:臣为君则逆,逆则其病危,其害速。是年少宫土运,木气大旺,邪中贵人,故多暴死。气运当然,何足怪也。”

何以己未年病伤寒暴急且快死?因为己未年,中运己土与岁支未土,即司天之气相符,名为天符。即“土运岁上见太阴,叫天符”。加上中运己为土运寄王之位,与岁支之五行之气未土相同,权称为岁会。如此,既为天符又是岁会,故称为太乙天符。天符为执法,岁会为行令,太乙天符为贵人。病之中贵人重且暴死。因其土气偏胜无制之故。

而且己未年的己是少宫土运不足,土不足则木气大旺,邪又中贵人,当然得“发热、狂言、烦躁。”的肝木之病,暴急而死。而会得此证而死之人,必平日肝脾素虚之人。 3.5 大、小司天

六气者,如∶

厥阴风木司天,少阳相火在泉,是为风火之气。 少阴君水司天,阳明燥金在泉,是为火燥之气。 太阴湿土司天,太阳寒水在泉,是为湿寒之气 少阳相火司天,厥阴风木在泉,是为火风之气。 阳明燥金司天,少阴君火在泉,是为燥火之气。 太阳寒水司天,太阴湿土在泉,是为寒湿之气。 而运转司天化气有大小之别,兹分述如下∶ 3.5.1 大司天

(1)大司天之计法

《天纪大论篇》云∶“帝曰∶上下周纪,其有数乎?鬼臾区曰∶天以六为节,地以五为制。周天气者,六期为一备;终地纪者,五岁为一周。君火以在天明,相火以在地位,五六相合,而七百二十气为一纪,纪,凡三十岁;千四百四十气,凡六十岁,而为一周,不及太过,斯皆见矣。”

下编 五运六气概说 · 18 ·

“至数之机,迫迮以微,其来可见,其往可追,敬之者昌,慢之者亡,无道行私,必得夭殃。谨奉天道,请言真要。”

天地之至数,五日为候,三候十五日为一气,二十四气为一年,六年天气循环一周,谓之一备。五岁、五行迁转皆尽,谓之一周;三十年七百二十气为一小纪;一千四百四十气为六十年,是一周。扩而大之,以六十年为一大气,三百六十年为一大运。

五运六气迭乘,满三千六百年为一大周,以五运言之亦然。以六十年为一中运,三百年为一大运,十二大运为一周,亦以三千六百年为一大周。此亦各以五运六气相互推衍。

明薛方山先生作《甲子会纪》溯自黄帝命大挠作甲子,贞下起元,从下元厥阴风木运始,以厥阴为下元,则少阴为上元,太阴为中元。复以少阳为下元,则阳明为上元,太阳为中元,而配以厥少太,少阳太之六气。于黄帝八年起数,前三十年为厥阴风木司天,后三十年为少阳相火在泉,以次类推,至1984年为第七十九甲子下元之始。其详情见后∶

黄帝八年起 黄帝六十八年 少昊十八年 少昊七十八年 颛顼五十四年 帝喾二十九年 帝尧二十一载 帝尧八十一载 帝舜三十九载 夏仲康三岁 帝相六十岁 帝槐四岁 帝不降四岁 帝扃五岁 帝孔甲二十三岁 帝癸二十二岁 商太甲十七祀 太庚十五祀 太戊二十一祀 丁六祀 祖辛祀 丁二十九祀 盘庚二十五祀

第一甲子 第二甲子 第三甲子 第四甲子 第五甲子 第六甲子 第七甲子 第八甲子 第九甲子 第十甲子 第十一甲子 第十二甲子 第十三甲子 第十四甲子 第十五甲子 第十六甲子 第十七甲子 第十八甲子 第十九甲子 第二十甲子 第二十一甲子 第二十二甲子 第二十三甲子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阳明燥女少阴君火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阳明燥女少阴君火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阳明燥女少阴君火 太阳寒水太阴湿士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阳明燥女少阴君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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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丁八祀 祖甲二祀 武乙二纪 受辛十八祀 周康王二年 昭王三十六年 穆王四十五年 孝王十三年 共和五年 幽王五年 桓王三年 惠王二十年 定王十年 景王八年 敬王四十三年 威烈王九年 显王十二年 赧王十八年 秦始皇十年 汉文帝三年 武帝元狩六年 宣帝五凤元年 平帝元始四年 明帝永平七年 安帝延光三年 晏帝中平元年 蜀汉后帝延熙七年 晋惠帝永兴元年 哀帝兴宁二年 宋文帝元嘉元年 齐武帝永明二年 梁武帝大同十年 隋文帝仁寿四年 唐高宗麟德元年 元宗开元十二年 德宗兴元元年

第二十四甲子 第二十五甲子 第二十六甲子 第二十七甲子 第二十八甲子 第十十九甲子 第三十甲子 第三十一甲子 第三十二甲子 第三十三甲子 第三十四甲子 第三十五甲子 第三十六甲子 第三十七甲子 第三十八甲子 第三十九甲子 第四十甲子 第四十一甲子 第四十二甲子 第四十三甲子 第四十四甲子 第四十五甲子 第四十六甲子 第四十七甲子 第四十八甲子 第四十九甲子 第五十甲子 第五十一甲子 第五十二甲子 第五十三甲子 第五十四甲子 第五十五甲子 第五十六甲子 第五十七甲子 第五十八甲子 第五十九甲子

中元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下元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上元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中元 太阳湿土太阳寒水 下元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上元 阳明燥金少阴君火 中元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下元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上元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中元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下元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上元 阳明燥金少阴君火 中元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下元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上元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中元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下元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上元 阳明燥女少阴君火 中元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下元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上元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中元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下元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上元 阳明燥金少阴君火 中元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下元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上元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中元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下元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上元 阳明燥金少阴君火 中元 太阳寒水太阴湿士 下元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上元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中元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下元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上元

阳明燥金少阴君火

下编 五运六气概说 · 20 ·

武宗会昌四年 昭宗天祐元年 宋太祖乾德二年 仁宗天圣二年 神宗元丰七年 高宗绍兴十四年 甯宗嘉泰四年 理宗景定五年 元泰定帝泰定元年 明太祖洪武十七年 英宗正统九年 孝宗弘治十七年 世宗嘉靖四十三年 熹宗天启四年

圣祖仁皇帝康熙二十三年 高宗纯皇帝乾隆九年 仁宗睿皇帝嘉庆九年 穆宗毅皇帝同治三年 西元1924年 西年1984年

第六十甲子 第六十一甲子 第六十二甲子 第六十三甲子 第六十四甲子 第六十五甲子 第六十六甲子 第六十七甲子 第六十八甲子 第六十九甲子 第七十甲子 第七十一甲子 第七十二甲子 第七十三甲子 第七十四甲子 第七十五甲子 第七十六甲子 第七十七甲子 第七十八甲子 第七十九甲子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太阳湿土太阳寒水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阳明燥金少阴君火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阳明燥金少阴君火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少阴君火阳明燥金 太阴湿土太阳寒水 少阳相火厥阴风木 阳明燥金少阴君火 太阳寒水太阴湿土 厥阴风木少阳相火

(2)大司天之例证 a.王士雄所见四十二年霍乱

王士雄生于清嘉庆13年,西元1808年,卒于同治7年,1868年,而1804至1864年为少阳相火司天,厥阴风木在泉。故所值为火风燎原之运。

考王氏医案《随息居重订霍乱论》、《王氏医案》、《王氏医案续编》、《王氏医案三编》、《当砚录》[108]治霍乱案中有记年岁者,由1821辛已至1862壬戍,共四十年中计发生霍乱之年有:1821辛巳、1837丁酉、1851辛亥、1852壬子、1857丁巳、1861辛酉、1862壬戍。皆是相火之热证。简述如下:

1821年,杨素园记道光元年(即1821年):“直省此证大作,一觉转筋即死,京师至棺木卖尽,以席裹身而葬,卒未有识为何证者。俗传食西瓜者即死,故西瓜贱甚。余时十一,辄与同学者日日饱啖之,卒无恙。”乌程汪曰祯亦记云:“杨氏之论极是,余于是年,亦是食西瓜而阖家无染病者。”

王清任亦于《医林改错》记此事云:“道光元年,病吐泻转筋者数省。或曰既是疫,何以芩连姜附亦有或效者?余曰:芩连效在邪胜之时;姜附效在正虚之时。亦有服药终不效,必针刺而得愈者,试看所流之血,仅是紫黑,岂不是疫火之毒深入于营分哉?”

可知此年霍乱,为火热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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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 五运六气概说 · 17 · 按:赫曦之纪为火运太过之年,即戊年,为正徵年。上羽就是上见太阳寒水的司天,即戊辰与戊戍二年。此年司天克中运,以上克下,故为天刑,为不相得之岁。因而,太过之火,反与平运生化相同,不再是太过之火。王冰注云:“若平火运同,则五常之常无相凌犯,故金收之气生化同等。”亦即:由于火运平和,不再克金。马莳《黄帝内经素问注证发微》[106]注云:“故民病有为痓证者,火盛金刚也。”所谓火盛金刚,即火正可以成就金气之正气,致肝木受病。许叔微才说:“火木遇,故年病此证多刚痓。”意谓:火来成就金,使金有成而肝木受病,痓病产生。由于有痓病产生,故天刑之年不相得。 (2)太乙天符贵人暴死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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