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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流程图
新建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 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服务服务合同中明确。 在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建设单位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承接查验时物业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移交的资料,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 3 ‰ 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以及总建筑面积 4 ‰的商业用房,由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代为接收。并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应分摊的公共能耗费等费用。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规装修、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部位、改变外立面、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配合查处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做好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相关内容的筹备工作,并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 若续聘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因各种原因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相关规定,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形下,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若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相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交接和资料移交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新 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区域、办理交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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