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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西省晋城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思考
作者:刁书中
来源:《山西农经》2015年第03期
摘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推动,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前提保障。但农地复杂的产权状况也增加了确权颁证工作中的不少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思考以供探讨。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确权;确权颁证
文章编号:1004-7026(2015)03-0018-03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做出了重大部署,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次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改革”,是一个有深度、有广度、有力度的伟大创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是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这次“土地改革”与历次有何不同?该项工作能给农民带来什么好处?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如何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本人针对晋城市农村实际,结合下乡调研情况,对土地确权颁证作了一些思考。 1从历次土地改革看这次“土地改革”的不同点
解放初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大面积的实行了土地改革,那一次改革是从地主、富农手中把土地无偿分配给了广大贫苦农民,土地所有权变给了广大农民。耕者有其田,土地私有化。
1955年到1957年,全国实行农业合作化,农民的土地入社了,但土地所有权没变,土地仍是农民个人的,仅仅是合作起来力量大,在一起劳动,一起干活,办法是两个:一是以土地入股,参与公配。当时我们老家村里的办法是,土地占60%,劳动工占40%分配当年除公粮、种子、饲料以外的粮食总产量;二是大家以工还工,今天给你干活,明天给我干活,互不吃亏,秋后各家收各家地里的粮食。
1958年,人民公社化了,一大二公,土地无偿、无条件归人民公社,这一次改革是彻底改革了土地所有权,结束了中国长达几千年土地私有的历史。从此,中国大陆上的土地所有权变成了集体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土地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仍是集体的,农民仅是承包经营,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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