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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一批国家、省职业资格可比照认
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的通知
各市、区职称办,市各有关单位:
职业资格制度在国家、省、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在我国许多行业得到推广。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的贯通将有力地促进人才评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由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
近年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也陆续推出了多种系列的地方职业资格。
根据国家、省、市职业资格管理的发展现状,为促进我市职称资格和职业资格的互动发展,进一步沟通各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之间的内在联系,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我们将分批整理确定两大资格的对应目录
并向社会公布。
现依据原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及各类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附则要求,将苏州市第一批国家、省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见附件)整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在与职称资格贯通方式上引入“可比照认定”原则。即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均视同已获得相对应的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持职业资格证书和《苏州市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登记表》,向市职称主管部门申请相应职称资格证书。
二、各单位对通过比照认定取得职称资格证书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持市职称主管部门按“可比照认定”原则发放的职称资格证书,对照相关专业或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与要求,申报同专业或系列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1、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2、第一批省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3、苏州市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登记表
苏州市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第一批国家职业资格可比照认定为
相应职称资格的目录
序号 1 价格鉴证师 2 土地登记代理人 中级 3 通信专业 初级 国际商经济师 4 国际商务 务师 外销员 助理经济师 5 企业法律顾问 中级 6 质量专业 初级 7 棉花质量检验师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0 执业药师 11 执业中药师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主管药师 主管中药师 工程师或经济师 经纪人 经济师 13 房地产经纪人 经纪人助理经济师 协理 14 房地产估价师 15 造价工程师 经济师 工程师或经济师 经济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职业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经济师 经济师 工程师 16 注册城市规划师 中级 17 出版专业 初级 工程师或经济师 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18 注册税务师 一 级 19 注册计量师 二级 20 物业管理师 21 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师 经济师 工程师 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经济师 助理社会工作师 实习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 翻译 22 翻译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 助理翻译 广告师 23 广告专业 助理广告师 24 招标师
助理经济师 经济师 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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