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细则-27个配套文件汇总整理-201605
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等行为,严格责任倒查。
第二条 2016年底建立各类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机制,各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或内部竞争方式选拔比例不低于10%。推进现有经理层成员向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加大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力度,严格落实经理层成员的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三条 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以绩效考核为重点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各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在企业网站公示,依据考核结果并综合研判后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调整岗位或解聘,并进行再培训,提升能力素质。被调整岗位或解聘的管理人员按新任职岗位进行管理,不再执行原任岗位待遇。对不能胜任现职的管理人员,不得以照顾性或享受待遇的岗位予以安排。
第四条 严控企业用工数量。全省国有煤炭企业要与国内先进煤炭企业进行对标,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按照产能核定员工数量。对超定员的,要逐步予以消化,力争到2020年人均劳效比2015年提高20%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属煤炭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用工的控制,制定严格的定员标准,制订减员提质增效计划,除特殊岗位急需、企业内部调整难以解决的人员外,不得增加人数。严格按计划控制员工数量,到2020年底前人均劳效、吨煤工效比2015年提高25%以上,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五条 实行阳光招聘。企业对外招聘员工,实行全面市场化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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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制度。企业内部招用人员,应该及时发布用工信息,通过笔试、面试、实操、业绩等形式,确保公正透明。
第六条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2016年底前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标准。无论短期用工、季节用工、临时用工还是长期用工,均应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对涉及保密岗位的,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对由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能、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到期、应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脱产培训,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对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以及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依法依规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发挥资源枯竭矿的人才优势。整建制调配资源枯竭矿的员工到集团内部资源整合矿或扩建矿。对自谋职业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经济补偿,经原企业批准,可与原企业签订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协议,由员工本人将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八条 改进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劳动分配率较高的企业,控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将劳动分配率控制在45%以内。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不得增长。利润下降较大的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应该下降。利润总额下降超过10%的,原则上工资总额应下降5%以上。
第九条 逐步扩大省属企业二、三级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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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范围。对管理基础较好、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省国资委不再审核工资总额。在每个省属煤炭企业至少选择两户二级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周期预算管理试点,周期预算应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一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在周期内自主决定各年度的工资总额和增长幅度。
第十条 理顺工资分配关系。企业总部工资水平和增长要与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挂钩,凡总部工资水平高于所属企业2倍以上的,全部予以调减。严格按有关规定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严控企业高管与一般职工工资的倍比,大型企业高管工资收入一般不得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工资的8倍,中型企业不应超过5倍,小型企业不应超过3倍。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市场决定。确保一线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
第十一条 规范工资分配秩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超标准取薪,不得兼职取薪。对企业现行的津贴补贴及奖金于2016年6月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凡超出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津补贴标准,一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没有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工作业绩挂钩的奖金进行规范。坚决杜绝一方面企业亏损一方面增加工资奖金。企业不得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发放安全风险奖。
附件10
10、关于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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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
第一条 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省属煤炭企业须于2016年10月底前上报改革总体方案。其中,同煤集团应于2016年6月底前上报改革方案。2017年底前,50%的省属煤炭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户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复,确保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其他有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的煤炭企业,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50%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批复,2017年底前50%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户方案批复,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企业应倒排进度,将改革各个阶段完成节点具体到月,切实做好调查摸底、测算论证、方案制定、资产处置、人员身份界定及安置、社保关系接续、原企业注销、新企业登记、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等工作,确保改革按时且环环相扣,有序推进。
第二条 因企制宜,一企一案,多种模式进行改革。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允许员工持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长期亏损或停业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由主办企业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后予以撤销。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主办企业不能自行关闭的,依法破产。原则上,国有资本应全部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可以参股,不再控股。主办企业应逐户对厂办大集体进行资产债务、人员情况、参保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改革路径,制定可行方案。厂办大集体较多的,可将所有厂办大集体捆绑改革,也可一户一策,分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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