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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串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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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23:40:43

公证与律师制度

串讲

2、其他办证期限

例如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5年;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

★六、终止公证

1、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2、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

当出现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死亡的,公证机构可免除通知义务。

七、拒绝公证

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公证机构拒绝公证适用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当出现拒绝公证法定情形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八、收取公证费用的原则

1、法定收费原则。

2、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

3、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行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 4、减免收费原则。

5、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在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谁有过错谁负担公证费用。

★九、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

1、按件收费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3、按实际支出费用和有关差旅费标准收费

十、 公证费的减免交和退还

★★1、减免收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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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公证费,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减收或者免收的决定。

★2、退还收费 (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2)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责任大小,将所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申请撤回事项,如未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另外,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公证的特别程序

★★一、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

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

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二、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

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经过审查,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 (1) 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 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3) 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 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①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②投标书未密封的; ③没有报价的;

④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⑤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⑦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⑧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⑨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⑩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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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1) 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2) 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5、公证员应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三、遗嘱公证

1、概念: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 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但是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需要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 ①遗嘱人年老体弱;

②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③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④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4)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即公证人员在公证遗嘱生效前不得泄露遗嘱人遗嘱的内容。

(5)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

(6)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独立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即生效执行,必须对外公开。

四、提存公证

1、提存公证的概念 ★★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2、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3、公证机构负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不同的提存标的物保管期限是不同的,最长为5年;

4、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公证机构不得给付提存物。提存受领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因债权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经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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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5、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无论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领人)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五、公证书的复查程序

★★1、公证书复查程序的概念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我国《公证法》新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

★★2、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具体来说有下列两种:

(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公证书内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3、 公证书复查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

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序。

(3)处理。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复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即公证书没有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正确,只是表述不当或文字出现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作补充性的公证书。

六、公证调解

1、公证调解的概念 ★★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从调解性质看,调解可以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公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公证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于公证调解解决的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 (3)有利于维护公证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

★3、公证调解的程序

(1)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公证机构则不能调解。

(2)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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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 串讲 2、其他办证期限 例如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5年;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 ★六、终止公证 1、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2、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 当出现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死亡的,公证机构可免除通知义务。 七、拒绝公证 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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