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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 对复议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必须执行。
第八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7日送达,10日答辩 2、审理的内容 :合法性、合理性
3、审理的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调查为辅 4、审理依据:广义上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5、审理的期限 :60日,可延长30日
6、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因压力撤回的,可以在期限内重新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 特征:(1)以复议机关名义作出。(2)审查分合法性和合理性。(3)属于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 4、一并赔偿决定
在作出撤消、变更或确认决定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申请人一并申请赔偿,还可同时作出赔偿决定。
第九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二)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效力: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主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补充: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确立方式:混合式=概括式+列举式 1.概括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②合法权益
③合法性、合理性 2.肯定性列举 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措施; ③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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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行政确认;
⑤侵犯经营自主权; ⑥行政合同;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⑧不履行保护职责; ⑨行政给付。 3.否定性列举
①内部行为 ②行政调解 ③行政仲裁 4.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
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章除外)。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资格转移:公民死亡→近亲属;《行诉解释》 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2.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①独立的一个行政机关 ②共同的几个行政机关
③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力的机关 ④被授权组织
⑤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3.第三人(利害关系人)
①原告型利害关系人 ②被告型利害关系人 ③证人型利害关系人 4.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
国务院 |…………………………………………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 ←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区公所 ←—|…………………………………………工作部门 街道办 ← 乡(民族乡、镇) ┆ ┆
居委会 村委会
第一,一般管辖(一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①一级政府→上级政府
同级政府 业务指导 ②工作部门 上级部门
垂直领导→上级部门(安全、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
(省级以下地税、工商、质监、药监、国土) 行政诉讼 ③省级机关→省级机关→ 国务院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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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殊管辖(其他行政主体作为被申请人) ①派出机关→上级政府 设立部门 ②派出机构 部门所在政府 ③被授权组织→行政主管机关
④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⑤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机关→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特殊管辖,县级政府有义务转送复议申请。 5.行政复议机构
§4.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①知道具体行为60日内。
②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依法律规定。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2.受理
5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①自由选择关系:先申请复议再起诉,或直接起诉。
≥60日 ≤60日 15日,例外 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 起诉 3个月,例外
起诉
②限制选择关系:可选择复议和诉讼,但复议终局。
行政诉讼 a.《行政复议法》:省级机关——省级机关—— 国务院裁决终局 行政诉讼 b.《出入境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机关罚款和拘留—— 行政复议终局 ③复议前置关系: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 a.《行政复议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复议前置。#省级政府复议决定终局。 b.《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争议,复议前置。(不包括税务处罚、强制措施) 4.具体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例外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④法律规定停止。《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
§5.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1.审理
原则上书面方式。但并不排除其他方式(调查、听取意见)。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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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不提出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具体行为被撤销。
申请人、第三人资料查阅权,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2.决定
①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a.被动审查(规定)
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撤销或改变) 行政复议机关 无权处理——7日转送有权机关,60日处理 b.主动审查(依据)
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 无权处理——7日转送有权机关,(60日)处理 对抽象行为审查期间,中止具体行为的审查。 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维持(5+1)
履行(2:拒绝/拖延)→限期
撤销(5+1)→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并责令重作
复议决定 变更(5+1)→不受限制!!
不作为,但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确认 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 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的
行为不成立或无效的
赔偿 依申请: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赔偿决定
(2) 依职权:财产权损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一、行政赔偿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国家赔偿的全面否定阶段 (二)国家赔偿的相对肯定阶段 (三)国家赔偿的全面肯定阶段 二、行政赔偿的主要理论根据 (一)拟人化理论:国家法人
(二)公平负担理论:公共负担平等说。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损害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合法的是补偿
《行政诉讼法》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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