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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 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 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 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 者,票据无效。由于出票人甲公司没有在汇票上签 章,所以此汇票无效。
② 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 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 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 效。
(2)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① 关于持票人权利的附加规定。 ② 关于免除持票人某些义务的规定。 ③ 关于免除出票人或背书人某些责任 的规定。
④ 担当付款人和预备付款人。 ⑤ 付一不付二。
(二)汇票的种类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根据是否附带单据
光票和跟单汇票 4.根据承兑人的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5.根据流通范围的不同
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三) 汇票的贴现与融资 1.汇票的贴现
汇票的贴现(Discount)是指银行或贴现公司在 远期汇票已承兑而未到期前,按汇票金额在扣除 一定贴现息后,提前垫款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 通行为。贴现实际上是贴现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 一种票据买卖关系。 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天数÷360(或 365)
英镑按一年365天为基本天数,美元360天
2.再贴现
贴现人贴现汇票后,如果在汇票到期前急 需资金,也可以提前将收款权利转让出去, 这就是汇票的再贴现或重贴现。
三、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及其记载项目
(二)本票的特点和种类
(一) 本票的概念及其记载项目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的记载项目 必要记载项目: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则规定本票应包含7个必 要记载项目:
① “本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③ 付款的期限;
④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⑤ 付款地点;
⑥ 出票的地点和日期; ⑦ 出票人的签字。 任意记载事项:
担当付款人;利息及利率;不能转让的记载;关 于见票和提示付款期限延长或缩短的特约记载;免 除拒绝证书的记载;免作拒付通知的记载等。 (二) 本票的特点和种类 1.本票的特点
①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承诺。本票的出票人 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② 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是本票的主债 务人。
③ 本票无承兑行为。由于其出票人本来就保 证付款,所以本票无承兑行为。
④ 本票在开立时通常只开立成一式单份。
2.本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按付款期限不同: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 按抬头的不同:记名式本票
指示性本票 无记名式本票
公债、国库券、旅行支票?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其记载项目
(二)支票的特点和种类
(三)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一)支票的概念及其记载项目 1.支票(Cheque 或Check)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记载项目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则规定支票应包含以下必要记载项目: ① “支票”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③ 付款人名称; ④ 付款地点;
⑤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⑥ 出票的日期和地点; ⑦ 出票人的签字。 (二)支票的特点和种类 1.支票的特点
① 支票的付款日期形式仅限于见票即付;
②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③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较短。
2.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按不同 用途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国际上,支票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2)保付支票和普通支票 (3)开放式支票和划线支票
开放式支票又称未划线支票,既可用于转帐结算, 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一般在左上角)划两道平 行横线的支票。划线支票可分为普通划线支票和特殊 划线支票。
普通划线支票指任何银行都可以代收 入帐或转帐的支票。通常有以下几种形 式:
and company No Negotiable
(a) (b) (c)
Account Payee或A/C Payee No Negotiable A/C Payee
(d) (e)
特殊划线支票是指必须由横线内指定的银行代收 票款的支票。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A Bank A Bank A/C payee A Bank not negotiable
(a) (b) (c)
(三)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1.支票的拒付
支票的拒付是指付款银行对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支票 予以拒绝付款。 2.支票的止付
支票的止付是指在支票解付之前予以撤销的行为。 《日内瓦统一法》禁止在有效期内止付 《 英国票据法》允许
我国允许书面通知3日后,向法院公示催告 汇票、本票与支票的综合比较 操作题:
2011年8月,上海立新外贸公司向伦敦ABC贸易 有限公司出口皮箱一批,合同价值为3.2万美元。9 月7日,上海立新外贸公司收到英国米兰银行9月5 日开出的,以其为受益人的第8808号不可撤销信用 证,其中汇票条款要求,受益人开具以米兰银行为 付款人、金额为100%发票金额,即期付款的汇票。 2011年9月25日,该批货物装运完毕,9月27日立新 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交单议付。 根据上述材料编制中文汇票一份 第四章 汇款与托收 引导案例:
甲国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国B公司。合同规定分批 装运;货款的支付方式采用电汇方式,买方B公司在下订 单时先预付该订单总额的30%,其余70%在货到时再予 以支付。A公司同意接受。
不久,B公司发来第一份订单,同时A公司收到B公司传 真来的该单项下30%订金的银行汇款单,但该汇款单上的 银行印鉴模糊。A公司多次去电查询,B公司均答复确已 按时汇出。一个月后,A公司终于收到第一批订单项下的 30%电汇货款,于是A公司便报关出运和制单结汇。
紧接着B公司又接连发出该合同项下的五六个合同,并 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分批汇 出,同时传真发来银行印鉴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的五六 份银行汇款单。而且B公司称销售情况非常好,希望尽快 交货。
A公司在对方的花言巧语下,放松了警惕,在第一批 货款未完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元商品,才发觉B 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后来,A公司虽经多次发函催款,但 B公司一直不予答复。
最终造成A公司在该笔贸易中损失惨重。
评述:
在本案中,进口商第一单信守承诺,及时付清预付款, 以引诱出口商上钩,而从第二单开始实施诈骗。
A公司忽视了汇款方式下隐含的巨大风险,造成了重大的 损失。
采用汇款方式结算时,买卖双方是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 信任,提供信用和融资,属于商业信用的范畴,提供信用的 一方将面临较大的风险,一旦对方违约其就可能钱货两空。 所以,汇款业务仅适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佣金、费用 等小额款项的支付,或对特别信赖的客户使用。大宗交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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