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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轨道交通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的通告》的通告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的通
告》的通告
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轨道办,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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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规定,本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 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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